龙星化工: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天职业字[2024]17138号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星化工”)管理层编制的《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鉴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龙星化工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规定编制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 龙星化工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规定的编制要求,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龙星化工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件: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续)
天职业字[2024]17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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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 二○二四年三月六日 |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附件: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一、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2023年9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2023年5月9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20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754,753,9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为7,547,539张,面值总额为人民币754,753,900.00元。经审验,截至2024年2月7日止,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4,753,9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7,025,980.19元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2月7日将人民币747,727,919.81元缴存于公司在中国银行沙河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4,753,900.00元,扣除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9,438,723.3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5,315,176.70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4年2月7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4]199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承诺情况
根据《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划投资 |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
1 | 山西龙星碳基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项目(一期) | 160,365.66 | 75,475.39 |
合计 | 160,365.66 | 75,475.39 |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的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同时,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低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金额,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项目以自
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涉及的发行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9,438,723.30元,其中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7,025,980.19元已在募集资金中扣除。截至2024年2月7日止,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1,480,915.08元,本次拟置换人民币867,707.53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 本次置换金额 |
会计师费用 | 377,358.48 | 377,358.48 |
资信评级费 | 424,528.30 | |
律师费 | 613,207.55 | 424,528.30 |
其他 | 65,820.75 | 65,820.75 |
合计 | 1,480,915.08 | 867,707.53 |
四、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4年2月7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为人民币527,886,732.82元,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 已预先投入资金 | 本次置换金额 |
山西龙星碳基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项目(一期) | 527,886,732.82 | 372,703,304.21 |
合计 | 527,886,732.82 | 372,703,304.21 |
五、置换募投资金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还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