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科技: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 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 会议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1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 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 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1号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鹏达先生
6、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 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龙星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9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85,779,065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36.912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2,593,415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30.319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185,650股,占本公司 总股份数的6.5937%。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81,436,463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16.1808%。
四、 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龙星科技2025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85,680,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471%;反对8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2、审议《龙星科技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85,681,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472%;反对8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338,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7%;反对8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9%;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14%。
3、审议《龙星科技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85,681,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472%;反对8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4、审议《龙星科技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493,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463%;反对27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7%;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150,9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4%;反对2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2%;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5、审议《龙星科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薪酬确认及2026年薪酬方案
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72,174,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907%;反对27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99%;弃权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2,174,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7%;反对27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9%;弃权2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6、审议《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85,683,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483%;反对8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340,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1%;反对8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9%;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0%。
7、审议《关于续聘2026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683,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483%;反对8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340,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1%;反对8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9%;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0%。
8、审议《关于龙星科技2026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681,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 9472%;反对8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338,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7%;反对8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9%;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14%。
9、审议《龙星科技关于2026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667,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97%;反对9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8%;弃权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324,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5%;反对9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4%;弃权2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10、审议《关于子公司2026年为龙星科技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680,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471%;反对9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8%;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338,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3%;反对9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4%;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3%。
11、审议《龙星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72,226,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625%;反对23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4%;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2,226,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25%;反对23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4%;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杨慧鹏、张顺敏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六、备查文件
(一)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