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洲管道: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22]2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证监发[2022]26号文”)的规定和要求,独立董事冯耀荣、高莉、初宜红作为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管道”、“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1-6月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2023年6月30日,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为17,323.21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8,521.28万元;为控股子公司张家港沙钢金洲管道有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为10,20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5,100.00万元;公司报告期末对外(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13,621.28万元民币,占公司净资产的4.25%。
2、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22]26号文等规定的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3、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冯耀荣、张莉、初宜红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