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洲管道: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43 证券简称:金洲管道 公告编号:2024-022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5日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浔大道3555号行政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兴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30,748,43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5.1181%。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796,69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3452%。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28,951,73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4.7729%。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5人,代表股份18,713,0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5950%。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28,570,97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46%;
反对1,058,64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97%;
弃权1,118,821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5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35,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3639%;反对1,058,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6572%;弃权1,118,8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9788%。
(二)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28,570,97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46%;反对1,058,64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97%;弃权1,118,821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5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35,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3639%;反对1,058,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6572%;弃权1,118,8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9788%。
(三)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28,570,97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46%;反对1,058,64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97%;弃权1,118,821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5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35,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3639%;反对1,058,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6572%;弃权1,118,8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9788%。
(四)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3,270,97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810%;
反对7,477,461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9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35,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0.0415%;反对7,477,4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9.95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6,535,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3639%;反对1,058,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6572%;弃权1,118,8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9788%。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8,570,97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46%;
反对1,026,14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8%;
弃权1,151,321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0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35,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3639%;反对1,026,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4836%;弃权1,151,3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6.1525%。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3,270,97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810%;
反对7,444,961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41%;
弃权32,5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35,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0.0415%;反对7,444,9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9.7849%;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7%。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16,214,9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6.6507%;反对1,379,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3705%;弃权1,118,8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9788%。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及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123,270,97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810%;
反对7,444,961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41%;
弃权32,5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35,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0.0415%;反对7,444,9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9.7849%;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7%。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0.01 审议《关于公司与金洲集团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到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沈淦荣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127,104,87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57%;
反对1,026,14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7%;
弃权1,151,321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0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35,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3639%;反对1,026,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4836%;弃权1,151,3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1525%。
10.02 审议《关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张家港沙钢金洲管道有限公司与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署〈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8,570,97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46%;
反对1,568,261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94%;
弃权609,2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35,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3639%;反对1,568,2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3806%;弃权60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255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