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洲管道:关于对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526号
关于对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夏鸿斌: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孙进峰: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实际控制人之一;
封 堃: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实际控制人之一;
李巧思: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实际控制人
之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本所查明,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木隆投资”)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管道”)于2017年4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大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显示,万木隆投资受让金洲管道股东金洲集团有限公司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52,764,514股股份,转让完成后,万木隆投资直接持有金洲管道
10.1366%股份,金洲管道实际人变更为孙进峰、封堃、李巧思。同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本次受让股份所支付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孙进峰、封堃分别持有万木隆投资15%的股权,李巧思通过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方式合计拥有万木隆投资25%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孙进峰、封堃与李巧思于2017年4月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三人为万木隆投资共同实际控制人。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万木隆投资的出资、资金划转、经营管理等均由夏鸿斌负责。
万木隆投资未及时、准确披露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严重影响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控制情况的判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
条、第11.8.1条第一款的规定。
夏鸿斌实际负责万木隆投资出资、资金划转、经营管理,孙进峰、封堃、李巧思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载明的万木隆投资和金洲管道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夏鸿斌、孙进峰、封堃、李巧思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夏鸿斌、孙进峰、封堃、李巧思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万木隆投资、夏鸿斌、孙进峰、封堃、李巧思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金洲管道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