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星科技:中信建投证券关于巨星科技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科技”或“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巨星科技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56号)核准,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9,726,000张,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972,6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5,121,452.83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验证,并于2020年7月2日出具《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244号)。
根据《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将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激光测量仪器及智能家居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20,426.00 | 20,426.00 |
2 | 工具箱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26,776.00 | 26,776.00 |
3 | 智能仓储物流基地建设项目 | 23,290.00 | 22,542.15 |
4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7,768.00 | 7,768.00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19,000.00 | 19,000.00 |
合计 | 97,260.00 | 96,512.15 |
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激光测量仪器及智能家居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工具箱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项目实施主体泰国新大地有限公司进行增资以用于募投项目的建设。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5月10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工具箱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中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13,494.42万元,用于收购Geelong HoldingsLimited 100%股权。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将收购Geelong Holdings Limited 100%股权的实施主体从巨星科技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巨星国际有限公司。
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5月10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并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激光测量仪器及智能家居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同步调整投资结构并延长实施期限,同意延长智能仓储物流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同意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并调整投资结构和延长实施期限。
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1月20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并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智能仓储物流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同步调整本项目的投资结构和延长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同意延长激光测量仪器及智能家居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期限至
2023年12月31日。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25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 | 已投入金额 | 剩余募集资金(不含利息收入) |
1 | 激光测量仪器及智能家居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20,426.00 | 20,403.70 | 22.30 |
2 | 工具箱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13,281.58 | 13,281.58 | - |
3 | 智能仓储物流基地建设项目 | 22,542.15 | 15,654.13 | 6,888.02 |
4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7,768.00 | 6,979.88 | 788.12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19,000.00 | 19,000.00 | - |
6 | 对子公司增资并收购通过Geelong Orchid Holdings Ltd 持有的 Geelong Holdings Limited 100%股权 | 13,494.42 | 13,494.42 | - |
合计 | 96,512.15 | 88,813.71 | 7,698.44 |
二、本次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情况
智能仓储物流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下属公司海宁巨星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越南巨星智能有限公司、杭州巨星能源有限公司,实施地点位于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越南海防市水源县南剑桥工业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艮北新区单元JG1601-43地块,原计划于2023年12月31日建成。
公司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公司无法按原计划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位于越南海防市水源县南剑桥工业区的厂房用地,导致上述土地款无法按计划完成支付,为更好实施本项目,确保项目效益最大化,公司董事会决定延长本项目实施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本次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而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内容和投资总额,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优化公司仓储能力,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本次延长实施期限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四、决策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是基于项目的实际进展而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确保募投项目建设的平稳、有序推进,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事项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本次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有利于确保募投项目建设的平稳、有序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延长实施期限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付新雄 李华筠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