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文化: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02  中南文化(002445)公司公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诉讼简述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南文化”)于2020年10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2020)沪74民初2859号、(2020)沪74民初2860号】。

(2020)沪74民初2859号案件原告为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一为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二为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为陈少忠,被告四为周满芬。原告要求被告一向原告偿付保理预付融资款本金150,00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律师费等各项费用,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就被告一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沪74民初2860号案件原告为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一为江苏乐元创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二为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为陈少忠,被告四为周满芬。原告要求被告一向原告偿付保理预付融资款本金296,00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律师费等各项费用,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就被告一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0月23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

(二)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2859号、(2020)沪74民初2860号】。

(2020)沪74民初2859号判决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回购款人民币150,000,000元;以人民币9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5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及以人民币5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002445 证券简称:中南文化 公告编号:2023-037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中南文化与被告陈少忠、周满芬对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沪74民初2860号判决被告江苏乐元创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回购款人民币296,000,000元;以人民币1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的利息,以及以人民币 196,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7年9月14 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的利息;中南文化与被告陈少忠 、周满芬对被告江苏乐元创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9月24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

(三)二审判决情况:

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10月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民终1305号、(2021)沪民终1306号】,裁定撤销上海金融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发回上海金融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0月28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

(四)一审重审判决情况:

2023年5月,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重新审理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沪74民初3424号、(2022)沪74民初3425号】。

(2022)沪74民初3424号判决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回购款123,000,000元;以9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及以28,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确认原告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南文化享有的债权为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三项付款义务项下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因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进入破产程序,重整方案已经法院批准和执行。判决书认定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属破产债务,应当按照《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执行。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5月24

证券代码:002445 证券简称:中南文化 公告编号:2023-037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2022)沪74民初3425号判决被告江苏乐元创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回购款本金人民币283,758,904.12元及利息人民币16,885,598.35元;以人民币283,758,904.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确认原告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南文化享有的债权为被告江苏乐元创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三项付款义务项下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因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进入破产程序,重整方案已经法院批准和执行。判决书认定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属破产债务,应当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5月19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因原告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不服上海金融法院重新审理的一审判决结果,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沪民终598号、(2023)沪民终599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终审裁定如下:

(2023)沪民终598号裁定:

本案按上诉人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3)沪民终599号裁定:

本案按上诉人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2022年末,公司对上述案件累计确认预计负债22,300.00万元。根据

本次判决结果调减预计负债,导致2023年半年度利润增加11,969.76万元,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具体影响情况以年审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

五、其他说明

因上述案件涉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清偿该等债权所需的偿债资金及股票已由重整投资方、财务投资方承诺在“重整计划”所列中南文化偿债资金及股票来源之外另行无偿赠与中南文化,确保中南文化不因清偿该等债权而受损失。根据公司“重整计划”,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邦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澄邦企管”)、铜陵志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华润信托·招利21号单一资金信托合计需转出20,337,946股股票以及现金40,675,890.41元至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澄邦企管已于2021年5月28日向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汇入2.3亿元保证金,并约定若镇江新利拓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公司承担责任的,控股股东澄邦企管及财务投资方应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按照“重整计划”予以清偿。若未能按时清偿的,则公司可直接以该笔保证金清偿债权,保证公司自身利益不受损害。该笔保证金已经能够完全覆盖镇江新利拓案件中公司可能承担的最大损失。公司控股股东澄邦企管和财务投资人铜陵志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华润信托·招利21号单一资金信托将会按照“重整计划”尽快完成赔付工作,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沪民终598号、(2023)沪民终599号】。

中南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