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鑫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07  晨鑫退(002447)公司公告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结案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资产出售交易价款人民币740,848,100 元及诉讼费。

4.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最终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中经审计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刘德群(被告一)分别于 2017 年 9 月 5 日、2017 年 9 月 22 日签订《资产出售协议》及《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向刘德群出售其拥有的海珍品养殖、加工、销售业务相关资产及部分负债(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本次交易全部以现金为对价,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 1,570,848,100 元,同时详细约定了支付方式。后公司又与刘德群、大连旭笙海产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简称“旭笙海产”)签订了《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约定变更交易价格的支付方式,同时将旭笙海产股权100%质押给公司作为履约担保,旭笙海产亦自愿对刘德群欠付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上述协议签订后,刘德群未按《资产出售协议》及各份补充协议之约定按期全额向公司支付交易价款,现付款期限已到,但刘德群尚欠 740,848,100 元未予支付。

因刘德群欠公司资产出售款逾期未付,公司已于2023 年 3 月 20 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德群和旭笙海产共同向公司支付资产出售交易价款 740,848,100 元及本案诉讼费由刘德群和旭笙海产承担。

2023 年 3 月 20 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公司诉刘德群和旭笙海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3年4月17日开庭审理。

为尽快回收历史账款,改善公司现金流状况,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诉讼拟调解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为宗旨,遵循相互谅解、共同协商的原则,与刘德群和旭笙海产在法院主持下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上述债务。

二、律师出具意见

本案委托代理人辽宁澄宇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6月29日出具了《关于调解方案的法律分析》【(2023)辽02民初348号】,认为:

本案存在胜诉不确定性风险、执行无法回款且周期较长风险以及刘德群刑事案件风险,调解应该对保护公司利益更为有利,建议公司在审慎评估案件的上述风险后,慎重考虑刘德群、旭笙海产提出的调解方案,尽快与被告进行协商,以达成调解结案。

三、诉讼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3)辽02民初348号】。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刘德群、旭笙海产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德群、大连旭笙海产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50,000,000 元整(大写:

伍仟万元整);

(二)原告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配合二被告完成刘德群持有的大连旭笙海产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股权质押解除手续;

(三)原告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在被告刘德群、大连旭笙海产有限公司款项支付完毕后,本案各方之间的全部争议即告终结,各方基于《资产出售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终止,各方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

(四)案件受理费 3,746,041 元,减半收取 1,873,020.50 元(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退回),由被告刘德群、大连旭笙海产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与调解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原告和被告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案增加公司现金流,改善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健康发展能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长期应收款计提了相关坏账准备69,728.22 万元。本次诉讼调解达成后,预计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后续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