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晨臻1: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补发)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大连晨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结案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无影响
一、 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案件一
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上海恺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借款合 同约定履行支付和清偿义务,请求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上海 恺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立即清偿本金160,000,000 元、利息38,443,698.92 元及 罚息复利9,374,641.54 元 (截至2023 年12 月20 日,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 剩余罚息复利,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它 被告钜成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晨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薛成标、路 璐、周慧和黄晓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www.neeq.com.cn)披露的《大连晨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诉讼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16)。公司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 事判决书》【(2024)鲁09 民初12 号】,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恺亦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其它被告钜成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薛成标、路璐、周 慧和黄晓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晨臻 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上海恺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钜成企业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薛成标、路璐、周慧、黄晓力共同负担。
(二)案件二
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钜成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信托贷 款合同约定履行偿还义务,请求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钜 成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 200,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截 至2023 年 12 月 21 日的利息 18,745,833.33 元、罚息82,530,349.67 元,至 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剩余利息、罚息,继续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及 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大连晨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薛成标、路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本案诉讼费由钜成 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晨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薛成标、路璐承担。 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冀 0104 民初10804 号】,法院判决:被告钜成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泰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律师费;被告薛成标、路璐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由被告钜成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薛成标、路璐共同负担。
二、诉讼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以上诉讼对公司的经营方面和财务方面无影响。
三、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由于公司内部信息传递存在疏漏,导致公司亦未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 对延迟披露信息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 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 规定执行,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鲁09 民初12 号】;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冀0104 民 初10804 号】。
特此公告。
大连晨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