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内配: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投资设立氢能项目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在新能源及燃料电池业务领域的战略布局,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对公司战略发展及日常经营有积极影响,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氢能项目合资公司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仲 | 张兰丁 | 何晓云 |
2023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