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内配: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通过了解相关单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我们认为: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2023年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的预计,此类关联交易属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所需。我们对该等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该等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国内最具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备证券从业相关资质,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本次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办公司2023年度审计等法定业务及其它业务,该事项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关于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原智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河南中原智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自身发展需要、未来发展潜力等各方面综合考虑,由交易各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仲 | 张兰丁 | 何晓云 |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