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内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优化董事会成员及经营管理班子成员的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为便于该委员会开展工作及在工作中有章可循,特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和人员规模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总经理的人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总经理人选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总经
理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前1至2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总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与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报送董事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建议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国家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以国家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应按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之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