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内配: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24年5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决议公告。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3年末公司总股本588,409,64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合计分配现金76,493,253.98元。如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后到方案实施前公司的股本发生变动的,依照变动后的股本为基数实施,并保持上述分配比例不变。
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2、自2023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588,409,646股,未发生变化。
3、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离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该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88,409,646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3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17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3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12日。
四、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1*****258 | 薛德龙 |
2 | 01*****359 | 张冬梅 |
3 | 01*****633 | 薛建军 |
4 | 01*****872 | 王中营 |
5 | 01*****468 | 党增军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3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1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 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济路19号德威广场26层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证券事务代表朱会珍
咨询电话:0371-65325188
传真电话:0371-65325188
七、 备查文件
1.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2.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