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星光电:《公司章程》修正案

查股网  2023-11-18  国星光电(002449)公司公告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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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佛山市国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佛山市国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即法人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国睿投资有限公司,自然人王垚浩、蔡炬怡、余彬海、李荣湛、雷自合、宋代辉、陈锐添、靳立伟、周煜、郭琼生、黎颖华、闫兴、杜敬东、谭润添、颜文章、李绪锋、王海军、李奇英、李大民、陆晓鸣、李松涛、缪来虎、熊晓东、曾礼斌、李大荣、宋良明、黄永红、魏翠娥、方福波、郑玉仪、曾祥、朱旭光、薛克瑞、梁丽娥、洪玮、黄杨程、谭新华、焦零壹、徐振锋、李国华、刘明浩、李伟平、李军政、陈波、戴岚,依约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佛山市国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4406001935264036。
2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作用。 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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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4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股东利益和社会责任为目标,通过转换经营机制,发展高新技术,把握市场机遇,提高企业竞争力,为国家、社会、股东和员工创造更多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贡献。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股东利益和社会责任为目标,通过转换经营机制,发展高新技术,把握市场机遇,提高企业竞争力,依法治企、合规管理,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为国家、社会、股东和员工创造更多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贡献。
5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制造、销售光电半导体器件,光电显示器件,LED 显示屏,交通信号灯,光电半导体照明灯具灯饰,半导体集成电路,光电模组,电子调谐器,其他电子部件、组件,信息技术设备类产品;承接光电显示工程、光电照明工程;光电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与项目投资;经营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制造、销售光电半导体器件,光电显示器件,LED显示屏,交通信号灯,光电半导体照明灯具灯饰,半导体集成电路,光电模组,电子调谐器,其他电子部件、组件,信息技术设备类产品;承接光电显示工程、光电照明工程;光电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与项目投资;经营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
6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公司股东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7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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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8.... (六)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9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收购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0第二十六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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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11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2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3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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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责任。
14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15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应在业务、人员、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下同)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承诺;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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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向股东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或担保; (四)股东占用公司资产或客户存放在公司的资产; (五)公司通过购买股东大量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6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17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18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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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第五十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第五十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20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1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22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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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23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24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25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6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并经股东大会表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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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28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等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9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30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31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32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3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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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各种交易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提议,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并提出建议,聘任或解聘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根据董事长提议,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并提出建议,聘任或解聘总裁、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根据总裁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负责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等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决定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4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提交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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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但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 3000 万元以上的债务融资、1000 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损失。但 5 亿元以上的债务融资、1 亿元以上的资产处置损失,应提交股东大会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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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八)公司 3000 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置、200 万元以上 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反担保及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八)公司 3 亿元以上的债务融资、3000 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损失。但 5 亿元以上的债务融资、 1 亿元以上的资产处置损失,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投资或购置3000万元及以上的非主业或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上述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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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力: (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工作; (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以下、经董事会审批的总裁工作细则中授予总裁的权限以上的职权均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视情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研究确定;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力: (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工作;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36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党委按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委在公司发挥领导作用,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负责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前置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第一百二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中国共产党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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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的领导体制,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公司设纪委,纪委落实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党的纪律审查和纪律监督职责。党委设党委书记 1 名,党委副书记2名(其中专职党委副书记1名), 纪委书记 1 名,其他党委委员若干名。党委书记及其他党委委员的任免按照党的有关规定执行。委”)。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纪委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党委设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和其他党委委员若干名。公司纪委设纪委书记1名、副书记和其他纪委委员若干名。纪委书记列席董事会会议、经营班子会,纪委副书记列席党委会、董事会会议、经营班子会。
37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与董事会、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会或者经理层的决定。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38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委讨论并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党委和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决定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等有关工作; (三)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研究决定以党委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重要文件、重要请示,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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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企业党组织提请议定的重要事项等; (五)研究决定党委的年度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七)研究决定公司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 化建设、维护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需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39第一百二十九条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以下事项: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三)公司重大投融资、贷款担保、资产重组、产权变动、 重大资产处置、资本运作等重大决策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六)公司的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改方案;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认为应提请党委讨论的其他“三重一大”问题。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公司党委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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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第一百三十条 坚持“先党内、后提交”的程序。对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三重一大”问题,董事会拟决策前应提交公司党委进行讨论研究,党委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后提出意见建议,再按程序提交董事会进行决策。 党委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及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确保决策科学、运作高效,全面履行职责。第一百三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党委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公司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41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裁1名,副总裁若干名。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裁1名,副总裁若干名。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42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43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
44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1名,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
45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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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6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47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48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49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50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寄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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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52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报纸、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报纸、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3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报纸、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报纸、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54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报纸、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报纸、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55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报纸、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报纸、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
56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章程》经修订增加、减少部分条款后,相应条款序号依次顺延;原《公司章程》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亦做相应变更;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