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3: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法院下发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的日期:2026 年5 月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4 月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5 月15 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送达的(2025)苏05 民 初450 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中泰创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历史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原控股股东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钟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相关人员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徐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相关人员
8、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9、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0、被告
姓名或名称: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11、被告
姓名或名称: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被告
姓名或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本案原告与本公司在内的11 名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苏州中院 已于2025 年4 月22 日立案,于2025 年5 月13 日向公司送达了(2025)苏05 民初450 号《应诉通知书》,于2026 年5 月15 日向公司送达了(2025)苏05 民初450 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原诉讼请求第1 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 向原告支付因其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 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5,147,309,935.83 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为1,544,192.98 元,印花税为5,147,309.94 元,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股票274,365,399 股×买入均价18.95761 元-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股票 274,365,399 股×卖出均价0.19683 元=投资差额损失5,147,309,935.83 元;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按照0.3‰计算为1,544,192.98 元=投资差额损失 5,147,309,935.83 元*0.3‰;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印花税按照1‰计算为5,154,001,438.75 元=投资差额损失 5,147,309,935.83 元*1‰;
以上合计5,154,001,438.75 元。
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 向原告支付因其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 失人民币3,741,822,748.10 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为1,122,546.82 元,投资差额 损失部分的印花税为3,741,822.75 元,以上合计3,746,687,117.67 元。
原诉讼请求2 及原诉讼请求3 不变,具体内容如下:
原诉讼请求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2 至被告11 对被告1 在本案第一项诉讼请求对 原告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诉讼请求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不会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 确定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管理人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
(www.neeq.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的公 告内容为准。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苏05 民初450 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书》。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26 年5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