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3: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9-07  康得退(002450)公司公告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 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12 月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12 月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 年12 月1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该证券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除公司外的14 名被告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高院)提出复议申请,于2025 年8 月25 日披露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于2025 年12 月8 日披露了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5-027), 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及张家港保税区 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尔公司)分别于2026 年9 月4 日收到江 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4)苏05 民初1473 号《传票》,现将具体内容 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胡*玲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案原告

2、 诉讼代表人

姓名或名称:陈*星

3、 诉讼代表人

姓名或名称:巫*霞

4、 诉讼代表人

姓名或名称:魏*

5、 诉讼代表人

姓名或名称:王*玲

6、 诉讼代表人

姓名或名称:魏*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文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8、 被告

姓名或名称: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原控股股东

9、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济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子公司

10、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济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子公司

11、被告

姓名或名称: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12、被告

姓名或名称:王*

13、被告

姓名或名称:徐*

14、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雄

15、被告

姓名或名称:吴*雁

16、被告

姓名或名称:肖*

17、被告

姓名或名称:隋*军

18、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锋

19、被告

姓名或名称:单*泽

20、被告

姓名或名称:刘*松

21、被告

姓名或名称:杜*静

22、被告

姓名或名称:邵*圆

23、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红

24、被告

姓名或名称:吴*

25、被告

姓名或名称:闫*新

26、被告

姓名或名称:包*乾

27、被告

姓名或名称:吕*金

28、被告

姓名或名称:那*立

29、被告

姓名或名称:王*晗

30、被告

姓名或名称:钟*

31、被告

姓名或名称:包*鸥

32、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

33、被告

姓名或名称:黄*波

34、被告

姓名或名称:阮*琪

35、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文

36、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主要负责人:吴*蕊

37、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

38、被告

姓名或名称: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贺

39、被告

姓名或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合伙人:刘*彬

40、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

41、被告

姓名或名称:邱*强

42、被告

姓名或名称:郑*兴

43、被告

姓名或名称:李*林

44、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主要负责人:王*

45、被告

姓名或名称: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晶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其他相关方 46、被告

姓名或名称: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伟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本案原告与公司等40 名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胡*玲等原告支付 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损失之侵权赔偿款(含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 暂计人民币4,139,231,467.68 元。

2、请求法院判令除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余所有被告 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上述所有被告共同向原告诉讼代表人陈*星、巫*霞、 魏*、 王*玲、 魏*支付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鉴定费、测算辅助费等费用暂定人 民币3,000,000.00 元。

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公司于2026 年9 月4 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苏05 民初 1473 号《传票》,传唤事由为:庭前会议,应到时间是2026 年9 月8 日09 时00 分及2026 年9 月9 日09 时00 分,应到处所: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不会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 确定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管理人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 (www.neeq.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的公 告内容为准。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光电公司、菲尔公司分别收到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4)苏 05 民初1473 号《传票》。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26 年9 月7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