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电新: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欧明刚、喻朝辉、刘纳新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欧明刚、喻朝辉、刘纳新及前述独立董事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 关系人员的任职经历以及独立董事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独立董事不存在《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 独立董事已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