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软科技: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6-21  华软科技(002453)公司公告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传真: (86-21) 5298-5492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传真: (86-20) 2805-9099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2689-8188 传真: (86-571)2689-8199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传真: (86-28) 6739 8001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6869-5000 传真: (86-532)6869-5010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411) 8250-7579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传真: (86-898)3633-3402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52) 2167-0050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1-212) 703-8720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上海市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26层

邮编:200041电话:(86-21)5298 5488传真:(86-21)5298 5492junhesh@junhe.com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

专项核查意见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软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于2023年6月13日下发的《关于对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31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查阅的有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及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已得到了公司及相关当事方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相关文件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相关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与原件相符;相关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依赖公司及其他当事方出具的有关证明和说明文件。

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本所仅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发生的并且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披露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中国法律、法规以外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并不保证发生除本专项核查意见披露内容以外的其他事实(无论该等事实是否发生在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前述中国法律、法规在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后所发生的任何变化或被有权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作出的任何解释不会导致本所需要改变或取消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包含的分析和意见。本所亦不保证有权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对相关事实和问题的理解、认定和判断,或对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与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包含的分析和意见完全一致。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回复《问询函》之目的,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因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而由公司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问询函》问题4:年报显示,你公司2022年6月向舞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售所持倍升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升互联”)53.33%股权,交易对价20,519.18万元,上述交易为你公司贡献净利润6,000.41万元。请你公司:(1)补充说明上述资产出售的具体会计处理,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2)报告期末,你公司上述股权转让款期末余额10,019.17万元,请补充说明上述股权转让款截止目前的回收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收款方式一致,如否,请说明原因。(3)出售倍升互联股权完成后,你公司对倍升互联担保转化为对外关联担保。请以列表形式补充说明截止目前你公司对倍升互联担保具体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请年审会计师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问题(3)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华软科技提供的资料及所作的确认,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华软科技对倍升互联正在履行的担保为华软科技对倍升互联在其与中航纽赫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或者“出租人”)签订的一系列融资租赁合同及转让合同项下债务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8月16日,华软科技与倍升互联及债权人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单位)》(ZHZL(21)04HZ032-BZ001),约定华软科技为倍升互联在其与债权人签

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ZHZL(21)04HZ032)和《转让合同》(ZHZL(21)04HZ032-GM001)以及倍升互联与债权人在2021年8月16日至2022年8月16日期间签订的所有融资租赁合同和转让合同(包括两者的相关补充协议、说明等)(以下合称“主合同”)项下倍升互联对债权人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债权限额为5,000万元,保证期间为所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最后一期租金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华软科技对倍升互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合同和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主合同名称承租人出租人租赁物租金余额(万元)主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期限华软科技提供担保方式
1《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ZHZL(21)04HZ032)、《转让合同》(ZHZL(21)04HZ032-GM001)倍升互联债权人1,368台iPhone XR 128G123.552021年8月5日出租人(受让方)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之当日起2.5年华软科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ZHZL(21)04HZ050)、《转让合同》(ZHZL(21)04HZ050-GM001)倍升互联债权人2,710台iPhone XR 128G347.872021年10月25日出租人(受让方)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之当日起2.5年华软科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计471.42---

根据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https://splcgk.court.gov.cn/gzfwww/)、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所作的查询并经华软科技确认,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华软科技未因其对倍升互联提供的上述担保事宜与债权人、倍升互联或其他第三方之间发生纠纷或争议,亦未发生债权人要求华软科技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华软科技对倍升互联提供的担保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邵春阳

经办律师:

冯 诚

王 菲

2023年6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