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福利分房暨关联交易事项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福利分房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福利分房解决了核心管理团队及骨干技术人员在宁夏的实际住房问题,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构建起和谐良好的企业管理模式,房屋成交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认,交易价格公允。本次福利分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福利分房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蒋平平 朱和平 刘斌
2023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