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光: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23-025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本次担保对象中,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光”或“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12月29日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银行授信、融资租赁与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等申请综合授信。以上授信额度合计人民币129,000万元(等值外币),授信期限不超过两年,可由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担保、不动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29,000万元。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14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银行授信、融资租赁与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2。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已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在11,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为控股子公司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欧菲光电”)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申请的融资所涉及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2年10月11日;
3、注册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路以东、龙潭水渠以北;
4、法定代表人:赵伟;
5、注册资本:229,977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研发生产经营光电器件、光学零件及系统设备;光学玻璃、新型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新型显示器件及其关键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且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8、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9、股东信息: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4,200.00 | 88.7915% |
2 | 南昌市液化石油气公司 | 24,777.00 | 10.7737% |
3 | 深圳欧菲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0 | 0.4348% |
合计 | 229,977.00 | 100.00% |
10、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2021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
资产总额(万元) | 464,217.81 | 792,567.88 |
净资产(万元) | 102,264.01 | 256,449.51 |
流动负债(万元) | 225,001.99 | 404,299.08 |
非流动负债(万元) | 136,951.81 | 131,819.29 |
(未经审计) | 2021年度 (经审计) | |
营业收入(万元) | 523,138.18 | 1,161,413.00 |
利润总额(万元) | -136,650.98 | -73,693.71 |
净利润(万元) | -148,346.88 | -67,919.55 |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2、债务人: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3、保证人: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主债权:在人民币11,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6、主债权期限:2023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6日
7、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8、保证期间:
8.1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8.2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8.3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
三年。
8.4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8.5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9、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1,000万元
五、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及逾期担保事项
1、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担保为零。
2、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的所有担保仅限于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截至目前,公司担保情况列示如下(包括本次担保相应的金额):
类型 | 金额(亿元人民币) | 占截至2021年12月31日净资产比例 |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总额度 | 192.78 | 199.02% |
实际使用担保总额 | 38.21 | 39.45% |
实际使用借款余额 | 32.11 | 33.15% |
其中,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