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管业: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1-16  青龙管业(002457)公司公告

股票简称:青龙管业 股票代码:002457 公告编号:2023-065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023年11月15日,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控股子公司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管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宁夏分行”)的借款事项与国开行宁夏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协议签署日期:2023年11月15日

2、签署地点: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所在地

3、被担保人: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

4、债权人: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5、保证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保证金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7、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3年4月20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根据2023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要,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24亿元(含目前生效的授信额度、尚未收回的保函等)的银行授信额度,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流动资金借款、长期借款、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在办理申请授信额度或进行融资时可以相互担保,但任一时点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高于上述授信额度;上述担保的担保对象仅限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担保均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并另行履行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在上述授信额度、用途范围及授信有效期内行使具体决策权,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等)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具体详见2023年3月3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及中国证券报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关于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及2023年4月21日披露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2023年11月14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七十六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同意公司针对钢管公司向国开行宁夏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事宜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授信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0年03月02日

3、住所:青铜峡市大坝镇青龙管业厂院内办公楼二楼208号房

4、法定代表人:陈尚斌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

6、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钢塑复合管、保温钢管及管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钢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工程管理服务;金属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与公司的关系: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9、股东(持股比例):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0.57%)、宁夏汇泉工程技术咨询合伙企业(4%)、宁夏荣发工程技术咨询合伙企业(2.93%)、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2.5%)

10、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收益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3年9月30日
资产总额19,690.1346,466.30
负债总额8,309.9432,615.40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0002000
流动负债总额7,982.6532,288.10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
净资产11,380.1913,850.90
营业收入47,805.7317,458.82
利润总额4,260.192518.52
净利润3,729.812,383.82
信用等级状况----
资产负债率41.72%70.19%
备注已审计未审计

10、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本合同由下列各方签署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二)保证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1、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贷款期限1.5年(以实际提款日期为准)。

2、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

3、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三)保证方式

1、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不论贷款人对被担保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贷款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或受到其他影响,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被担保债务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或直接执行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担保,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保证人应在接到贷款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后3个营业日内代为清偿。

(四)保证期间

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贷款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4、经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对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进行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变更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认可展期无需取得其同意,保证人仍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主合同变更

1、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保证人和贷款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贷款人依法转让主合同项下债权和其他权利的,保证人在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协助贷款人完成与该转让有关的所有程序以及签署贷款人要求的所有相关文件。

3、贷款人同意借款人转让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同意,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

①贷款人和借款人对主合同项下贷款金额、贷款利率(主合同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进行调整者除外)、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借款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借款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②贷款人与借款人对主合同约定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③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5、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所约定提款计划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提款计划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6、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六)保证人的义务

1、保证人应于每年5月10日前向贷款人提交上一会计年度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2、保证人应及时向工商局报告年度报告,并且确保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3、保证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随时提供真实反映其经营和财务情况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4、如发生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若经贷款人合理判断,保证人资信、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保证人担保能力下降导致不能满足贷款人要求的,保证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其它形式的担保措施。

5、保证人转让、出售、分割或以其他形式处分其经营资产的行为涉及到其总资产(按照其最近一个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计算)40%以上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6、保证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或承担债务,如累计担保金额/债务金额将超过60000万元或累计担保金额/债务金额将超过其最近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中所列净资产的30%,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7、保证人如减少注册资本、进行合并、分立、联营、重组、股份制改造、计划上市、体制改革、股权结构变化和其他重大产权结构变动的,保证人应提前30个营业日将有关变动方案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上述变动方案不得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合法权益。

8、保证人如变更企业名称、住所、基本户的开户行及账号、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在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前30个营业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将有关资料报贷款人备案。

9、保证人不得签署任何可能损害贷款人或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利益的文件,或从事任何可能损害贷款人或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利益的行为。

10、如贷款人根据主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提前还款日起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无条件配合贷款人实现债权。

11、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保证人承担,但是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发生如下事项,保证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事件可能发生之日起5个营业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① 涉及保证人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② 保证人进入任何停业、解散、清算、破产、重整、和解、整顿、注销、被吊销或撤销其合法存续和/或经营所必需的许可或证照等类似法律程序;

③ 保证人的任何资产涉及任何强制执行、查封、扣押、留置、监管措施。

13、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不会因下述情况而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

① 贷款人给予借款人或其他任何人以时间宽限或者付款延期;

② 借款人或保证人清算或者破产;

③ 借款人或其他人就本贷款偿还做出的其他抵押、担保或保证;

④ 贷款人对借款人或任何人处分、行使、不行使、放弃、解除或改变任何借款合同或其他就债务偿还做出的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所赋予的权力(包括放弃任何主合同约定的贷款先决条件或其他条件)或权利或抵押权。

14、贷款人有权对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保证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15、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保证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贷款人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四、董事会意见

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

借款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钢管公司其他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但公司对钢管公司经营有绝对控制权,在担保期限内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综上,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总金额为29,914.17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2.94%。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实际担保余额为4,196.98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82%。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2、《国家开发银行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