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管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15  青龙管业(002457)公司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2023年 12月14日(星期四)14时30分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 12月14日上午9:15起至2023年 12月14日下午3:00止,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3年 12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 12月14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 12月14日下午3: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记名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1日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中海路宁夏水利研发大厦12楼会议室。

8、主持人:董事长高宏斌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情况如下:

股东人数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场投票5100,503,77930.137259
网络投票8189,0000.056674
合计13100,692,77930.193932

上述出席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授权的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2项提案,提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提案2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提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表决类型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股)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现场投票100,503,779100,503,779100.0000000.0000000.00000
网络投票189,000166,80088.2539722,20011.7460300.00000
合计100,692,779100,670,57999.9779522,2000.0220500.00000

提案2、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表决类型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股)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现场投票100,503,779100,503,779100.0000000.0000000.00000
网络投票189,000166,80088.2539722,20011.7460300.00000
合计100,692,779100,670,57999.9779522,2000.0220500.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如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其他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六、备查文件

1、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