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生股份: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证券代码:002458 证券简称:益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5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98号)同意注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113,502,935股,发行价格为10.2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59,999,995.70元,扣除部分承销及保荐费用(含增值税)人民币18,337,999.93元后的剩余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141,661,995.77元,已划入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述到位募集资金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已预付保荐及承销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登记费用等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39,106,644.83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出具了《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和信验字(2023)第000049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0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募投项目变更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将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投项目中的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3,600头能繁原种母猪场和100种公猪站项目”变更为“钰农家禽养殖场项目”及“行唐家禽养殖场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04月1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的子公司行唐县益生种猪繁育有限公司以及孙公司河北钰农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变更后的募投项目“行唐家禽养殖场项目”及“钰农家禽养殖场项目”募集资金的专项存放、管理和使用。公司授权董事长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近日,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孙)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行唐县益生种猪繁育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烟台芝罘支行 | 376899991013000420264 | 0.00 | 行唐家禽养殖场项目 |
2 | 河北钰农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 | 37050166566000002172 | 0.00 | 钰农家禽养殖场项目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孙)公司
乙方:募集资金存放银行
丙方: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培栋、甘强科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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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4年0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