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科技: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5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3年4月13日14:00;
2、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7日;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诺德中心8号楼8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靳保芳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8人,代表股份1,435,387,4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904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1,310,296,3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59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125,091,1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07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4人,代表股份162,423,1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91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张淼因自身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其他董事均出席了会议;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审议议案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5,286,2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80,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2,321,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7%;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80,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2、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5,286,2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80,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2,321,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7%;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80,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3、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5,286,2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80,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2,321,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7%;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80,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4、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5,024,9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7%;反对362,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2,060,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8%;反对362,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5,286,2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80,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2,321,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7%;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80,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6、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5,286,2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80,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2,321,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7%;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80,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7、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5,366,4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2,402,1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1%;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公司一体化产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5,037,6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6%;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32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2,073,3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6%;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32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4%。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5,350,7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2,386,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4%;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5,366,4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2,402,1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1%;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4,540,4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09%;反对60,847,0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1,576,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380%;反对60,847,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6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以上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贾潇寒、陈睿
3、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