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锋锂业: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强化风险控制,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
1、作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2、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及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2、强化风险控制,谨慎、合理地评估预期效益;
3、投资规模与公司同期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于发展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不鼓励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
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第七条 公司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证券投资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三)其他风险投资
公司从事其他风险投资的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风险投资的,还应当以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董事在审议风险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风险投资等情形。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风险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风险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投资业务性质指定具体风险投资项目的负责
部门和部门负责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风险投资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
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风险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第二十条 公司遵循价值投资理念,杜绝投机行为,并应考虑接受专业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风险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依照管账分离的原则进行,交易账户由公司风险投资项目的负责部门负责管理,资金账户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管理。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由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划入交易账户。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部门应按照批准的投资方案实施,交易账户由至少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风险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风险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风险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风险投资。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