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啤酒: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3月)

查股网  2024-03-29  珠江啤酒(002461)公司公告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条例。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非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监督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接收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公开处理。

(七) 对公司治理有关制度的制定、修订提出建议,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和督促整改。研究审议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以下评议,并将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如

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财务部等相关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其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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