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事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6-06-13  嘉事堂(002462)公司公告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6 月12 日

(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由公司董事 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未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党委 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董 事会秘书。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内控制度开展薪酬管理。

(二)业绩挂钩原则。强化业绩导向、权责对等,薪酬标准与公 司经营效益、个人岗位职责及履职成效挂钩。

(三)市场化对标原则。立足行业发展态势,对标同行业可比上 市公司薪酬水平,科学合理确定薪酬区间。

(四)激励约束对等原则。统筹短期激励与中长期约束,实现收 益与风险、贡献与责任相互匹配。

(五)考核结果落地原则。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计发、调整 的重要依据,薪酬增减随考核结果动态调整。

(六)统筹公平原则。合理设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薪酬 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一线员工、高技能人才 倾斜。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制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 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 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与互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核定年度薪酬核算方 案。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作为执行部门,负责落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组织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核算、薪酬 发放;配合完成薪酬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八条公司由盈转亏或亏损扩大时,若在公司取酬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应披露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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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薪酬结构

第九条在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其在公司 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领取薪酬,实行年薪制为主体的薪酬体系,主要 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组成。基本薪酬是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年度基本收入,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考核后的浮动性薪酬。

第十条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目标年薪总水平的60%。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实行年度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公司董事会 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公开披露。独 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绩效考核,不享有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等浮动薪 酬及激励待遇,且不得从公司及公司关联方、合作相关方获取任何未 经审议的其他报酬、福利及利益。

第十二条不在公司承担具体经营管理职责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 任何薪酬。

第十三条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的各类薪酬、津贴及激 励收入均为税前收入,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四条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及市场薪 酬水平综合核定,为年度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 付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分为当期支付和延期支付,其中一定比例 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绩效考核后支付,绩效薪酬在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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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预核定基础上可按扣除延期支付薪酬后的一定比例预发,最 终结合公司年度考核结果统一清算、多退少补。

延期支付薪酬实行风险责任绑定管理,对应周期内履职无风险、 无责任问题的,按期兑付;经认定对公司经营风险、合规风险负有直 接或间接责任的,根据责任轻重,扣减或全额不予发放延期薪酬。

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目标、个人履职贡献及公 司经营业绩持续提升情况确定,锁定期、解锁条件、兑付安排符合监 管及上级主管单位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一个会计年度调离公司或 退休,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可根据其责任程度,采取减付、止付未付薪酬、追索扣回全部或 部分已发放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等措施。本条款追索扣回规定同样 适用于已离职、退休人员: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三)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节严重的;

(四)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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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