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向泰国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作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独立履行职责。我们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在审慎审核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议案资料后,经全体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基于独立、客观的原则做出判断,就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向泰国子公司增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公司独立董事于2023年9月28日召开专门会议,经审议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增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合作和沪士泰国建设及营运资金的需要,遵循了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林明彦先生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高启全、陆宗元、张鑫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