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届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期届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作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独立履行职责。我们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在审慎审核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议案资料后,经全体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基于独立、客观的原则做出判断,就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届满未行权股票期权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本次注销《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届满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注销《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届满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
独立董事:高启全、陆宗元、张鑫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