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应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01-03  众应退(002464)公司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1证券代码:400135 证券简称:众应3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8月4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7月20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雁冰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珂研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摩伽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小川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香港摩伽科技有限公司(MMOGA Limited)主要负责人:汪涛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孙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汇公司出具《同意放款通知书》(具体名称以海科担保最终出具时的文件名称为准),海科担保仅对凭其出具的上述通知办理的业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此期间,公司与海科担保签署了《委托担保协议书》,海科担保为公司向认购人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产品期限为1年;同时公司子公司为海科担保提供反担保。公司子公司山东摩伽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摩伽”,原名: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与海科担保签署了《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书》,山东摩伽以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质押给海科担保作为反担保。山东摩伽、香港摩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摩伽”)分别向海科担保出具了《反担保保证书》,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向海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在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公司融资事项暨对外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2021年1月4日,海淀科技担保公司依约向宁波秀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秀瀚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000万元整,并要求公司、山东摩伽以及香港摩伽偿还代偿款本金以及利息、违约金。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2021年1月4日,海科担保公司依约向宁波秀瀚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000万元整。依据前述《委托担保协议书》第八条约定,海科担保公司于代偿日2021年1月4日起以代偿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违约金,因约定利息、违约金标准超过24%/年,故海科担保公司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之规定按24%/年之标准计算利息、违约金。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本案判决结果为:一、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后七日内向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以欠付代偿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合并以年化24%计算);二、山东摩伽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摩伽科技有限公司(MMOGA Limited)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山东摩伽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摩伽科技有限公司(MMOGALimited)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758元,由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摩伽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摩伽科技有限公司(MMOGA Limited)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二审情况

公司拟于近期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公司拟于近期提起上诉。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本次民事判决书要求对本案涉及的利息以及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在相关各期报表中进行了计提和确认。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拟于近期提起上诉,依法主张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2)京04民初529号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