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应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5证券代码:400135 证券简称:众应3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8月4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7月20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应互联”)于2024年10月28日收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民终399号。本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497.23元,由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雁冰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二审被上诉人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4-025姓名或名称: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珂研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二审上诉人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摩伽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小川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审被告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香港摩伽科技有限公司(MMOGA Limited)主要负责人:汪涛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审被告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在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公司融资事项暨对外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2021年1月4日,海淀科技担保公司依约向宁波秀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秀瀚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000万元整,并要求公司、山东摩伽以及香港摩伽偿还代偿款本金以及利息、违约金。
公司于2024年1月2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4民初529号。判决内容详见2024年1月3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司对此一审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的标准出自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即年化24%标准应适用的范围为金融借款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海科担保公司与众应互联公司签订的协议系《委托担保协议书》,协议中既未约定借款人,也未约定贷款人,亦无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意思表示,故海科担保公司与众应互联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书》并非借款合同,亦不应适用规范金融借款合同的法律法规。原审判决以年化24%计算利息及违约金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2)依据民法典规定,《委托担保协议书》项下的违约金不应超过其损失的30%。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全国法院贯彻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条第十一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为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海科担保公司作为融资担保公司,可确定的损失主要是对资金的占用,也就是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因此海科担保公司主张的利息应当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的30%,对于海科担保公司主张的代偿利息、违约金中超过同期贷款利率1.3倍的部分,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2、原审判决关于信息及违约金的起算日期认定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
《委托担保协议书》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追偿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向乙方清偿全部代偿款项以及应付利息与违约金。”根据上述约定,众应互联公司在收到海科担保公司追偿通知后才有清偿代偿款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的义务。海科担保公司向债权人代偿后并未向众应互联公司发送追偿通知,直至海科担保公司向法院起诉。因此,代偿利息、违约金应从海科担保公司起诉之日起算。原审判决认定从海科担保公司代偿款项之日起开始计算,系认定错误。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本案判决结果为:一、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后七日内向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以欠付代偿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合并以年化24%计算);二、山东摩伽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摩伽科技有限公司(MMOGA Limited)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山东摩伽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摩伽科技有限公司(MMOGALimited)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758元,由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摩伽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摩伽科技有限公司(MMOGA Limited)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二审情况
众应互联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二审案件受理费20,497.23元,由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本次民事判决书(2024)京民终399号的要求对本案涉及的利息以及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在相关各期报表中进行了计提和确认。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4)京民终399号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