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http://ddx.gubit.cn  2023-10-27  天齐锂业(002466)公司公告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公司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安排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选聘程序如下:

1、采购部牵头,由董事会办公室、采购部、审计部、财务部的负责人组成选聘工作小组;

2、选聘工作小组议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方案》,报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批准;

3、选聘工作小组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和现场考察,对投标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4、采购部向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发出招标文件;

5、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将相关资料报送选聘工作小组;

6、选聘工作小组完成开、评标工作,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三)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1、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2、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九条 审计费用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

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在聘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财务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2、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4、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5、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需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在以下情形下,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1、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2、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3、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实施。

第十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料归档管理:招投标过程资料由采购部归档保存;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其他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七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