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三: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议案被否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8日(星期一)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8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土城路14号建达大厦1804会议室;
(五)会议出席情况
为截止2023年9月11日(星期一)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234,202,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6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466,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6%;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1,688,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6%。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玉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
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5,606,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7%;反对6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26,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335%;反对6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6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5,610,7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5%;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0,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764%;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2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5,606,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7%;反对61,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26,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335%;反对6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6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