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3年7月28日在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重达路58号5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顾利娟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了《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因公司全体监事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需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监事会无法对本议案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就本次预留份额认购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实后,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确认《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的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
2、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股份的认购,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认购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次确认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认购对象均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和资格条件,其作为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认购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预留份额认购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上述预留份额认购的分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