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或信息。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和信息联络人为重大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报告人”),报告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负有向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配合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证券部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和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证券部予以报告:
(一)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1、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做出决议;
2、各控股子公司召开监事会并做出决议;
3、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标准。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进行“提供担保”的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三)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标准;
(四)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六)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七)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八)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九)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十一)经营情况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订立与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四)以上事项未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十五)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重大信息、重大事件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证券部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对外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报告部门,负责向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授权并履行批准程序,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所在单位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所在单位信息报告的联络人;未设财务机构的部门或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十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证券部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部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监管部门、投资者等沟通与联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报告人负责收集、整理、草拟本部门、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拟报告重大信息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审阅签字后,将信息和相关文
件、资料送达证券部,同时向证券部提供一份电子文件。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签字工作。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证券部报告。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第十四条 报告人向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文件等方式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人向证券部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证券部的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签收。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其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三)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其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八条 证券部在收到公司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报送的信息后进行审核、分类、整理,视信息重要程度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报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该等重大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报告人批评、警告、罚款、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所指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按规定向证券部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证券部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对有关报告信息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二十四时)。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报告人的信息报告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文件等。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