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正: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葛夫连)

http://ddx.gubit.cn  2023-04-25  ST金正(002470)公司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葛夫连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2022年度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的各项议案。维护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将2022年度本人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 出席会议情况

2022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应出席13次董事会,本人均全部出席,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应出席股东大会12次,本人均全部出席,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

二、 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本人报告期内积极参与董事会各项议案的讨论并参与投票表决,2022年度就以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或独立意见:

1、2022年1月15日,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具体内容如下:

在董事会审议之前审查了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成员的相关信息,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资格,具有机构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对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项目成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2年1月17日,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的独立意见

对万连步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万连步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总经理职务,披露的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万连步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2)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需要,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变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2022年3月3日,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本次拟补选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认为李玉晓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提名李玉晓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2)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本次相关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并直接分享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同时公司内审部门将定期对上述担保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可使上述事项得到有效监控。此次为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融资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本次相关担保是根据公司及子

公司业务实际资金需要,对其提供的最高担保额度,担保项下的融资用途适当,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上述担保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

4、2022年4月12日,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具体内容如下:

对《关于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6年度财务报告进行重新审计的议案》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进行重新审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

5、2022年4月20日,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 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和财务状况,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2)关于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进行重新审计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了解,认为该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并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相关审计工作要求,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进行重新审计的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2022年4月15日,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具体内容如下:

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审议。

7、2022年4月28日,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21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对公司出具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作为独立董事,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认为截至2021年度报告披露日,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已经清偿完毕公司占款,公司要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的规定,要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235,583万元,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7,608万元,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17,975万元,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逾期担保金额为18,300万元,全部是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要求公司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有对外担保要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2)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合法、合规、合理,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后认为:同意《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缺陷认定,将在后续工作中,持续履行监督职能,督促董事会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持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效果。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对中兴华的执业资质和业务能力进行了审核,认为其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中兴华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进行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能够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相关的责任与义务,在财务审计过程中表现出了应有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确认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体现了公平、公允、合理的原则,未造成公司资产流失,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公司预计的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中低风险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流动性和资金安全以及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中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公司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中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2021年度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依据充分合理,决策程序规范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截止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且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及坏账核销事项。

(8)关于对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中兴华对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就该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进行了审议,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中兴华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提出了公司2021年度的经营情况存在的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针对中兴华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提出了公司2021年度的经营情况存在的问题,希望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认真研究相关解决方案,积极、有效、稳妥地消除和改善保留意见涉及的所有事项,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就相关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公司持续保持稳定、健康的发展。要求公司要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各项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9)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

中兴华对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作为独立董事,认为中兴华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提出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要求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公司内控存在的问题,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益。

8、2022年7月5日,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为公司贷款追加担保,是在公司及子公司有能力对于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的基础上实施的。此次担保是为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解决银行贷款

逾期问题,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

9、2022年7月27日,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补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董事会补选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且其任职资格已经过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本次提名张宇鹏、李文静、颜明霄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王学斌、王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情形。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董事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能力。

3)经审查,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相应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情况。 因此,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公司需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确定公司董事候选人及调整部分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在认真审阅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候选人及调整部分董事薪酬的方案》,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及调整部分董事薪酬方案是基于公司的考核制度,参照公司所在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薪酬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关于确定公司董事候选人及调整部分董事薪酬的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0、2022年8月15日,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拟聘任公司总经理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核查拟聘任总经理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情形。认为李玉晓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总经理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本次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聘任李玉晓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11、2022年8月15日,发表了《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具体内容如下:

对《关于增加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增加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

12、2022年8月24日,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就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报告期内,关联方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已经清偿完毕公司占款,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新增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同时公司要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截至到2022年6月30日的累计担保和当前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除此之外,无其他对外担保情况。

(3)关于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部分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独立意见

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2021年度审计报告部分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后,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2021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中“境外已出售子公司未经审计”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2021年度审计报告部分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无异议。

(4)关于增加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增加的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3、2022年9月20日,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子公司对公司贷款追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此次子公司对公司贷款追加担保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利,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同意将《关于子公司对公司贷款追加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4、2022年10月26日,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拟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核查拟聘任财务负责人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情形。认为杨功庆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本次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聘任杨功庆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2)关于子公司对公司贷款追加担保的独立意见

子公司对公司贷款追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此次子公司对公司贷款追加担保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利,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5、2022年12月14日,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此次子公司对公司贷款追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不存在不可控的财务风险,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及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于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及提名委员会委员。

1、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召集并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9次,审议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追溯调整的议案》《关于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进行重新审计的议案》《2021年度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2年一季度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1年内审工作报告》《2022年一季度内审工作报告》《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融资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中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议案》《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对公司贷款追加担保的议案》《2022年半年度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2年半年度内审工作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2021年度审计报告部分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专项说明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2022年第三季度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内审工作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子公司对公司贷款追加担保的议案》等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提名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7次,审议了《关于推举公司董事暂代履行董事长及总经理职责的议案》《关于董事会秘书暂代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2021年度提名委员会工作报告》《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暨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重新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重新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战略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3次,审议了《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021年度战略委员会工作报告》《2021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融资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子公司实施年产40万吨电池用磷酸二氢铵和10

万吨净化磷酸技改项目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审议了《2021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报告》《关于确定公司董事候选人及调整部分董事薪酬的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日常工作情况

2022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持续关注公司治理工作,认真审核公司相关资料并提出建议。通过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使董事会决策更加科学、客观,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利用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时间及其他时间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与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充分交流,全面了解公司内部运作情况,并通过及时了解媒体信息等渠道,多方面了解公司所面临的各种经营形势,另外还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进行深入交谈,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2、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要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公平、完整。

3、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

本人积极与公司管理层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和治理情况,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董事会科学决策和公司的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工作

报告期内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或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以上为独立董事葛夫连在2022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请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