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关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
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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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
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
中兴华报字(2024)第020079号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公司”)《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一、董事会责任
金正大公司董事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编制和对外报送、披露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金正大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金正大公司编制的《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金正大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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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审核报告仅供金正大公司消除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靳军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刘孟
2024年5月28日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
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接受委托,对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4)第021403号)。现公司董事会就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的影响消除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
根据中兴华出具的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保留意见事项如下: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7所述,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因出具承兑汇票和开展保理及保兑仓业务而承担付款责任形成其他应收款13.46亿元,公司对该等款项累计计提了10.68亿元坏账准备。中兴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关于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消除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消除上述事项的影响。
2024年4月30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鲁民终462号),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进行了裁定,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起诉。公司根据裁定结果冲回相关挂账的应付票据和其他应收款3.48亿元,同时转回针对该笔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
2024年5月24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核销因出具承兑汇票和开展保理及保兑仓业务而承担付款责任形成的其他应收款9.98亿元。
截至2024年5月28日,公司因出具承兑汇票和开展保理及保兑仓业务而承担付款责任形成的其他应收款已全部处理完毕。
综上,在与中兴华沟通后,公司董事会认为,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