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0  中超控股(002471)公司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层面: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业务层面:销售、存货与成本、采购、研究与开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金费用、筹资、投资、合同管理、财务报告、对子公司的控制、人力资源、全面预算、关联交易

IT层面:IT控制环境、信息系统开发与实施、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发展战略、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信息系统控制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控手册,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利润总额错报≥利润总额的5%利润总额的5%>错报≥利润总额的3%错报<利润总额的3%
营业收入错报≥营业收入的5%营业收入的5%>错报≥营业收入的3%错报<营业收入的3%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指企业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会导致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具体特征为:发现公司管理层存在的任何程度的舞弊;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控缺陷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控制环境无效;影响收益趋势的缺陷;影响关联交易总额超过股东批准的关联交易额度的缺陷;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错报不是由公司首先发现的;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重要缺陷:指企业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具体特征为: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直接损失金额损失≥利润总额的5%利润总额的5%>损失≥利润总额的3%损失<利润总额的3%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

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程序不科学,如重大决策失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关键管理人员或重要人才大量流失;媒体负面新闻频现;内部控制评价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重要缺陷:公司民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2018年度,中超控股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黄锦光任职中超控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中超控股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的情况下,为其在成为中超控股实际控制人以前的债务追加担保而涉及未决诉讼15起,金额为27,279.05万元,中超控股已在2019年度全额确认预计负债。2021年7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将案件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2021年11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中超控股承担连带责任,中超控股已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积极配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推动众邦保理二审早日判决。

董事长:俞雷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