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环传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环动机器人关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环动机器人关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环动机器人关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传动”、“上市公司”、“公司”)的委托,就双环传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环动机器人关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动科技”)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及个人买卖股票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适当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
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三、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分拆股票交易核查范围内人员名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各方出具的《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报告》《关于买卖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以下统称“核查文件”)。
四、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声明承诺或口头证言。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扫描件者,其与原件一致并相符。
五、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文件及口头证言出具核查意见。
六、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分拆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其申请本次分拆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责任。
七、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环动机器人关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首次作出董事会决议之日前六个月(2023年3月25日)至本次分拆的《分拆预案》披露前一日(2024年3月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双环传动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环动科技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双环传动实际控制人;
4、本次分拆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机构和自然人;
6、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分拆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双环传动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相关机构及人员提供的《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报告》《关于买卖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与承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存在买卖双环传动股票或者持有双环传动股份变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员工持股计划买卖股票情况
根据核查文件,自查期间,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及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买卖双环传动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股票账户 | 交易期间 | 累计买入股份(股) | 累计卖出股份(股) | 截至自查期末结余股份(股) |
1 |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 2023.12.05- 2023.12.26 | 3,050,800 | 0 | 13,442,977 |
2 |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 2023.07.11- 2023.07.21 | 0 | 6,848,300 | 3,001,721 |
针对上市公司上述账户股票变动情况,上市公司确认如下:
(1)双环传动分别于2023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23年11月22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并予以注销。双环传动在自查期间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前述回购注销股票具体情况已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不构成内幕交易。
(2)双环传动分别于2020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20年12月16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自查期间,员工持股计划相应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出售了部分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不构成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已出具声明与承诺,承诺:“1、除上述情形外,本单位不存在其他买卖双环传动股票的情形。2、本单位买卖双环传动股票行为与双环传动本次分拆事项无关,本单位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本单位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之情形。”
2、玉环市亚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兴投资”)买卖股票情况
亚兴投资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根据核查文件,自查期间,亚兴投资买卖双环传动股票情况如下:
交易期间 | 累计买入股份(股) | 累计卖出股份(股) | 截至自查期末结余股份(股) |
2023.07.11-2023.07.25 | 0 | 9,387,700 | 11,130,700 |
根据上市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发布的《关于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公告》,前述公告已披露亚兴投资系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双环传动股份的具体情况。
亚兴投资已出具声明与承诺,承诺:“自查期间内本单位买卖双环传动股票是在未了解任何有关双环传动本次分拆的信息情况下进行的,是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自身的判断所进行的投资行为,本单位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双环传动股票的情形。本单位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之情形。”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买卖股票情况
广发证券系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核查文件,自查期间,广发证券相关账户买卖双环传动股票情况如下:
(1)衍生品业务自营账户
序号 | 交易区间 | 股份变动情况(股) | 交易类型 | 截至自查期末结余股数(股) |
1 | 2023/3/27-2024/3/1 | 6,751,346 | 买入 | 573,146 |
2 | 2023/3/27-2024/3/1 | 6,153,500 | 卖出 | |
3 | 2023/3/29-2024/2/29 | 308,700 | 基金申购 | |
4 | 2023/3/27-2024/2/28 | 145,900 | 基金赎回 |
注:衍生品业务自营账户股份变动包括不同交易单元之间转托管6,000股,转托管不涉及买卖证券,股份变动数量正负相抵,未在上表中列示。
(2)融券专用账户
序号 | 交易区间 | 股份变动情况 | 交易类型 | 截至自查期末 |
(股) | 结余股数(股) | |||
1 | 2023/9/20-2024/2/19 | 122,000 | 买入还券 | 26,000 |
2 | 2023/6/30-2024/2/22 | 170,900 | 卖出融券 | |
3 | 2023/7/12-2023/7/20 | 30,100 | 现券还券划拨 | |
4 | 2023/6/29-2024/1/19 | 208,600 | 证金公司出借证券给证券公司 | |
5 | 2023/3/27-2024/2/20 | 178,800 | 证券公司归还证券给证金公司 |
(3)资管计划账户
序号 | 交易区间 | 股份变动情况(股) | 交易类型 | 截至自查期末结余股数(股) |
1 | 2023/11/14-2023/12/11 | 126,200 | 买入 | 0 |
2 | 2023/12/1-2024/1/17 | 126,200 | 卖出 |
针对广发证券上述账户持有的双环传动股票变动情况,广发证券确认如下:
广发证券通过衍生品业务自营账户买卖双环传动股票系因场外期权交易、场外收益互换交易过程中为了对冲风险需要而持股,不带有自营的择时、选股观点;融券专户相关股份变动系买入还券、卖出融券、证金公司出借证券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归还证券给证金公司等交易指令导致,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通过资管计划账户买卖双环传动股票,系基于产品配置策略以及组合整体风险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广发证券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分拆无关联性,系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业务规则而进行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信息的情形。广发证券已出具声明与承诺,承诺:“1、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双环传动股票的情形。2、本公司在自查期间没有违规披露本次分拆有关的未公开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双环传动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双环传动股票的行为,也未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3、本公司已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
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本公司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是基于双环传动已公开披露的信息、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产品配置及交易策略而作出的决策,属于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事项无关。本公司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保证各项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之情形。”根据核查文件,除上述披露情况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双环传动股票的情形。
(二)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自然人因股票期权计划行权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该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自然人于可行权期间,相关行权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关系 | 交易日期 | 行权股份数(股) | 截至自查期末结余股份(股) |
1 | MIN ZHANG | 双环传动董事、总经理 | 2023.11.09 | 80,000 | 80,000 |
2 | 陈海霞 | 双环传动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23.11.14 | 10,000 | 100,000 |
2023.11.16 | 21,000 | ||||
2023.11.17 | 9,000 | ||||
3 | 李水土 | 双环传动董事、副总经理 | 2023.11.21 | 40,000 | 752,500 |
4 | 冉冲 | 双环传动其他工作人员 | 2023.11.17 | 5,200 | 139,400 |
5 | 黄伟 | 双环传动其他工作人员 | 2023.07.10 | 12,000 | 1,000 |
2023.11.13 | 18,000 |
针对上述股票变动情况,相关自然人已确认,自查期间内其取得双环传动股票是基于双环传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安排取得,与双环传动本次分拆无关,不属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活动。
上述自然人已出具声明与承诺,承诺:“在本承诺签署日直至双环传动本次
分拆事项实施完毕或双环传动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内幕信息保密及股票交易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未公开信息向第三方披露,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双环传动股票。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自然人于二级市场买卖双环传动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双环传动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关系 | 交易日期/期间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截至自查期末结余股份(股) |
1 | 黄伟 | 双环传动其他工作人员 | 2023.03.30- 2023.11.20 | 900 | 31,700 | 1,000 |
2 | 李瑜 | 双环传动监事 | 2023.07.14- 2023.07.24 | 0 | 1,400,000 | 8,314,262 |
3 | 张靖 | 环动科技董事长、总经理 | 2023.07.12 | 0 | 38,000 | 0 |
4 | 胡俊章 | 环动科技董事、副总经理 | 2023.06.16- 2023.06.21 | 3,000 | 18,000 | 0 |
5 | 严亮 | 环动科技董事、副总经理 | 2023.05.12 | 0 | 20,000 | 145,700 |
6 | 朱忠刚 | 环动科技监事会主席 | 2023.04.21 | 0 | 200 | 0 |
7 | 王永波 | 环动科技其他工作人员 | 2023.03.31- 2023.06.29 | 4,900 | 1,900 | 41,000 |
8 | 陈秀梅 | 中介机构人员王珏之母亲 | 2023.04.28- 2023.08.21 | 76,200 | 76,200 | 0 |
9 | 王学军 | 中介机构人员王珏之父亲 | 2023.05.04- 2023.08.09 | 1,700 | 1,700 | 0 |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况,上述相关人员已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黄伟、李瑜、张靖、胡俊章、严亮、朱忠刚、王永波确认,自查期间内其买卖双环传动股票行为是在未了解任何有关双环传动本次分拆的信息情况下进行的,是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自身的判断所进行的投资行为,其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双环传动股票的情形。
陈秀梅、王学军确认,自查期间内其买卖双环传动股票行为是在未了解任何有关双环传动本次分拆的信息情况下进行的,是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自身的判断
所进行的投资行为,其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利用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双环传动股票的建议。
上述自然人均已出具声明与承诺,承诺:“1、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双环传动股票的情况。2、若本人上述买卖双环传动股票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双环传动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双环传动。3、在本承诺签署日直至双环传动本次分拆事项实施完毕或双环传动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内幕信息保密及股票交易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未公开信息向第三方披露,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双环传动股票。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访谈上述自然人并对其声明的交易情况进行了确认。
3、自然人转托管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李绍光存在因实施转托管导致持有双环传动股票发生变动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交易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交易摘要 | 截至自查期末结余股份(股) |
1 | 2023.07.10 | -20,000,000 | 转托管 | 40,605,399 |
2 | 2023.07.10 | 20,000,000 | 转托管 | |
3 | 2023.12.05 | 20,000,000 | 转托管 | |
4 | 2023.12.05 | -20,000,000 | 转托管 |
针对上述股票变动情况,李绍光已确认,自查期间内其上述股票变更属于财通证券不同交易单元之间的股票转托管所致,其实际持有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动,未实际发生股票交易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形。
李绍光已出具声明与承诺,承诺:“在本承诺签署日直至双环传动本次分拆事项实施完毕或双环传动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内幕信息保密及股票交易行为,不以任
何方式将本次分拆未公开信息向第三方披露,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双环传动股票。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核查文件,除上述披露情况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双环传动股票的情形。
四、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在上述相关机构和自然人出具的文件及作出的证言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前述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双环传动股票的行为或者持有的双环传动股票变动情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买卖双环传动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分拆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且本所盖章后生效。(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环动机器人关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方晓杰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沈国权 卜 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