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莱达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股网  2024-05-10  圣莱退(002473)公司公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系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00129,以下简称“圣莱达”或“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两网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主办券商,在履行工作中发现以下情况:

一、主要事项

近日,主办券商收到王先生、吴先生邮箱发来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2024浙0205民诉前调2210号》等文件,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莱达”)于2024年5月8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1份民事起诉状及(2024)浙0205民诉前调2210号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案的基本情况(起诉讼状内容)如下:

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1:胡宜东

被告2:覃辉

被告3:康璐

被告4:郝斌

被告5:刘锦源

被告6:王晓媛

被告7:秦博

被告8:徐虹

被告9:赵晓光

被告10:欧秋生

被告11:崔天旨

被告12:张坤泉

第三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宋武华诉讼请求:

总计:217,890.19元

一、依法判令各被告立即向第三人圣莱达公司连带赔偿167,890.19元;

二、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圣莱达公司承担;

三、依法判令第三人圣莱达公司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事实与理由:

一、第三人圣莱达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已生效判决书判令向投资者兰金标赔付162019.89元,第三人圣莱达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投资者完成了赔付,圣莱达公司实际支出金额为167890.19元(含诉讼费及迟延履行滞纳金)。

2017年4月18日,第三人圣莱达公司接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对第三人圣莱达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证监会调查后,查明第三人圣莱达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通过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2015年收入和利润1000万元,虚增净利润750万元;2、通过虚构财政补助虚增2015年收入和利润1000万元,虚增净利润750万元。前述两项虚增违法行为,使第三人圣莱达公司2015年度扭亏为盈。

鉴于以上违法行为,证监会向第三人圣莱达公司发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3号),对第三人圣莱达公司责令更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并表示相关责任人将另行依法处理。2018年5月11日,第三人圣莱达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因圣莱达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兰金标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要求圣莱达公司承担相关赔偿责任。2021年3月30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兰金标赔偿款162,019.89元。”后圣莱达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7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21)浙民终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8月18日,圣莱达公司履行了向兰金标的赔付义务,圣莱达公司实际支出金额为167,890.19元(含赔偿金、诉讼费及迟延履行滞纳金)。

二、本案12名被告及责任人胡如国分别系第三人圣莱达公司虚假陈述事件发生时的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虚构公司收入和利润,是圣莱达公司披露信息违规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89号)显示,12名被告、责任人胡如国及第三人宋武华、第三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圣莱达公司披露信息违法违规事件的责任人。12名被告及责任人胡如国在圣莱达实施虚假陈述行为期间分别担任:

序号姓名时任职务
被告一胡宜东董事长
被告二覃辉实际控制人
被告三康璐财务总监
责任人胡如国总经理
被告五刘锦源监事
被告六王晓媛董事
被告七秦博董事
被告八徐虹独立董事
被告九赵晓光独立董事
被告十欧秋生独立董事
被告十一崔天旨监事
被告十二张坤泉监事

在虚假陈述事件发生期间,12名被告及责任人胡如国分别为圣莱达公司的董事、实际控制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实施了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89号)显示,时任董事长胡宜东、财务总监康璐是2015年年度报告的保证人、2015年度财务报表的签字人,是版权转让和财政补助事项的决策者和执行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郝彬、王晓媛、秦博,时任独立董事徐虹、赵晓光、欧秋生,时任监事刘锦源、崔天旨、张坤泉,时任总经理胡如国是2015年年度报告的保证人(鉴于目前无法调取到胡如国的身份信息,将在本案诉讼中申请追加为被告),时任财务副经理宋武华是2015年度财务报表的签字人及版权转让、财政补助事项的参与人,刘锦源还是版权转让事项的参与人。

从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在虚假陈述事件发生时期,12名被告及责

任人胡如国作为第三人圣莱达公司的实控人和董监高人员,不仅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还共同实施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圣莱达公司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5条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12名被告及责任人胡如国作为虚假陈述的直接责任人,明显对虚假陈述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对第三人圣莱达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第三人圣莱达公司在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后,至今未向各被告进行追偿,原告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且持有第三人圣莱达公司股份,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第三人圣莱达公司的损失。截至目前为止,对于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已由圣莱达公司全额履行,12名被告及责任人胡如国并未履行相关连带赔偿责任,圣莱达公司也未向12名被告及责任人胡如国进行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原告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且持有第三人圣莱达公司股份,为保护圣莱达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23年11月15日向圣莱达公司、圣莱达董事会、监事会寄送《股东质询请求函》,要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就虚假陈述投资者赔付追偿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及中介机构的责任。该函件于2023年11月17日被签收。同时,圣莱达公司于11月21日向原告发送邮件,表示圣莱达公司已收到《股东质询请求函》,公司同意原告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第三人圣莱达公司监事会也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监事会决议委托原告提起股东代位诉讼,并表示监事会不再另行起诉。截至起诉日,第三人圣莱达公司及其董事会、监事会公司机构均未就虚假陈述赔付事项向被告提起追偿之诉。故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要求

12名被告及责任人胡如国赔偿第三人圣莱达公司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第三人圣莱达公司应承担原告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律师费。此外,根据证监会调查,第三人宋武华、第三人众华会计事务所,亦为圣莱达公司虚假陈述事件的责任人,但鉴于宋武华时任财务副总经理,非圣莱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众华会计事务所为第三方中介机构,不适宜在本案由中一并诉讼,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及明确责任,故将宋武华、众华会计事务所列为本案第三人。综上,12名被告及责任人胡如国作为圣莱达公司虚假陈述事件发生时期的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成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共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给圣莱达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第三人圣莱达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二、主办券商风险提示

主办券商已在退市板块多次披露关于圣莱达的风险提示公告,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主办券商郑重提示投资者,请关注上述事项,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