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莱达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系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00129,以下简称“圣莱达”或“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两网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主办券商,在履行工作中发现以下情况:
一、主要事项
近日,主办券商收到王先生、吴先生邮箱发来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文件,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莱达”或“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宁波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3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宋骐、张孙立、丁建群、王连兴、张晓辉:
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圣莱达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无主营业务,为避免触发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
2021年初,圣莱达管理层宋骐、王连兴等人寻找到宁波燎原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电器)合作开展输配电业务。2021年5月至12月,圣莱达与燎原电器安排双方子公司开展输配电业务合作。具体模式为燎原电器承接销售订单后下单给圣莱达子公司,由其完成生产后销售给燎原电器子公司,最终由燎原电器销售给终端客户。为开展此业务,圣莱达从燎原电器租赁厂房、设备;燎原电器安排生产采购等人员将劳动关系转入圣莱达,但仍对相关人员开展持续管理。2021年12月5日,圣莱达的张孙立、丁建群、张晓辉和燎原电器方面讨论返利事项;燎原电器提出圣莱达要把超过垫资利息的利润返还给燎原电器。会后,张孙立、张晓辉告知宋骐会议内容。2022年1月,张孙立、宋骐、丁建群、张晓辉就返利事项多次讨论;圣莱达以劳务派遣费、设备租赁费等名义支付部分返利款;圣莱达在燎原电器提供的《业务沟通函》上盖章,该《业务沟通函》主要约定圣莱达向燎原电器支付返利款项合计800余万元。2024年4月,法院终审判决圣莱达向燎原电器支付返利款项为515余万元。经查,圣莱达开展的输配电业务订单来源、原材料采购、生产安排、终端销售、安装验收、人员管理等方面高度依赖燎原电器,受燎原电器控制。除智慧宜居项目、宁波德沃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订单对应项目以外,其他项目仅能获取垫资成本利息,无商业实质。
圣莱达与燎原电器合作开展的上述输配电业务所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不能计入营业收入。圣莱达2021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增营业收入9,854.34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88.31%。宋骐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任公司董事长,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任董事,2020年8月至2023年1月任总经理,其在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期间,筹划与燎原电器合作开展输配电业务并承担实际管理职责,知悉、参与讨论、实施返利事项,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张孙立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任公司董事长,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知悉输配电业务开展情况,知悉并参与讨论返利事项、审批名义返利款的支付,虽然对2021年年度报告投弃权票,并发表异
议声明,但发表异议的理由是审计机构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非输配电业务实质对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影响。丁建群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任公司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知悉并参与输配电业务的财务管理,参与讨论返利事项,负责返利款项的计算并审核名义返利款的支付,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王连兴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20年8月起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知悉并参与输配电业务的筹划,2021年6月至8月负责输配电业务的管理,对该业务缺乏独立性、受燎原电器控制的异常情形,未能充分关注,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张晓辉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在2021年年报审计时对接审计机构,知悉输配电业务开展情况,参与返利事项讨论,虽然对2021年年度报告发表异议声明,但发表异议的理由是审计机构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非输配电业务实质对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影响。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会议资料、情况说明、业务沟通函、财务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资料、法院判决、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我局认为,圣莱达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宋骐、张孙立、丁建群、王连兴、张晓辉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上述人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专业背景等,认定宋骐、张孙立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建群、王连兴、张晓辉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圣莱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2)对宋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3)对张孙立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4)对丁建群、王连兴、张晓辉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鉴于宋骐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我局拟决定:
对宋骐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交给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
1、本次行政处罚可能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为准,公司将针对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明确将在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形式,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事宜。公司本着为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原则和态度,实事求是、着重客观事实,明确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的划分,对决策的过程及流程和公司管理制度之治理情况进行全面
分析和解读。”
二、主办券商风险提示
主办券商已在退市板块多次披露关于圣莱达的风险提示公告,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主办券商郑重提示投资者,请关注上述事项,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