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莱达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公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系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00129,以下简称“圣莱达”或“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两网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主办券商,在履行工作中发现以下情况:
一、主要事项
近日,主办券商收到王先生、吴先生邮箱发来的《关于收到劳动仲裁决定书的公告》《张孙立仲裁决定书开庭通知》《张晓辉仲裁决定书开庭通知等》等文件,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莱达”)于近日收到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来的二份仲裁决定书,浙甬江北劳人仲案(2024)60号、61号,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案件基本情况(决定书内容)
1、浙甬江北劳人仲案(2024)60号
申请人:张孙立
被申请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孙立与被申请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补发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2024年1月4日依法受理,及时组成仲裁庭,并于2024年1月1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饶志鹏到庭参与开庭审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委开庭通知时间出席庭审,本委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申请人诉称:2021年11月16日经《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的公告》,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副总经理。同时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11月2日至
2022年11月1日,月工资为44000元,后聘任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执行工资为100000元/月。2021年12月24日,经被申请人做出的《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进行选举确定,同日,经被申请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聘任了申请人为公司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即3年。2022 年12月30日,经《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董事会成员即申请人职务罢免,并于2023年1月3日进行公告,后被申请人的第一股东宁波金阳光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就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向法院起诉撤销,案件经一审、二审程序后,最终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02民终4372号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人民法院撤销前述股东大会决议后,故2022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的董事会任免决议均属无效,签署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进而对申请人进行罢免的错误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行为,现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1月28日做出澄清声明,现应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申请人自2022年11月至今的工资。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履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2年11月至 2023年12月工资1400000元。
2024年1月26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饶志鹏及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林到庭参与调解。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 林向本委提供了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代理)、退休人员返聘协议(2020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月25日、2023年12月26日至2026年12月25日)、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工资单、工资明细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身份证复印件。经本委审核,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林提供的上述委托材料符合法定的委托代理的要求,遂组织双方于当日签订了调解笔录,依法做出浙甬江北劳人仲案(2024)60号仲裁调解书,并向双方直接送达上述调解书。
2024年9月9日,被申请人向本委提起撤销案涉调解书的申请,认为案涉调解书存在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伪造授权委托书、聘任协议的情形,故申请本委撤销本案已生效调解书。同时向本委提交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做出的甬公鄞(首)行罚决字[2024]019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首南派出所做出的甬公鄞(首)行不立告字[2024]00009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复印件、浙甬江北劳他案(2024)60号仲裁申请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复印件、调解笔录复印件、杨林的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代理)复印件、退休人员返聘协议复印件(2020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 月25日、2023年12月26日至2026年12月25日)、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工资单复印件、工资明 细清单复印件、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送达材料复印件、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4)浙0205 执818号之八执行裁定书复印件。本委在收到上述申请后,遂向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首南派出所依职权调取相关案件的询问笔录(杨林、单世东及案外人宁波一帐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行政提取笔录、行政检查笔录。后,本委依据法律规定,于2024年10月18日另行组成合议庭向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发送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于2024年10月24日上午进行听证。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委听证通知时间出席听证会议,本委依法缺席组织听证会议。听证过程中,另案申请人张晓辉陈述其系接受申请人的指派处理公章及工商变更事宜,委托宁波一帐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代办,提供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2民终4372号民事判决书、董事会决议等材料。在宁波一帐通会 计服务有限公司通知已重新刻制后公章后,遂通知办公室主任杨林取得该公章。被申请人否认杨林办公室主任身份且认为杨林未取得被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参与本案的调解。
现查明,2024年7月15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宁波一帐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在接受张晓辉委托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刻制丢失的公章及财务章时,未核验委托书及作废声明并按要求在公安系统内上传,并于2024年1月23日将上述两枚仍处于未交付状态的印章交给领取人杨林。2024年1月26,杨林持有加盖上述仍处于未交付状态的印章的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代理)、退休人员返聘协议(2023年12月26日至2026年12月25日)、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工资单、
工资明细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身份证复印件材料,参与本案调解。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现本委已查实杨林于2024年1月26日取得的印章仍处于未交付状态,未能产生法律效力,故其未能据此获得被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存在虚构劳动人事关系的情形,杨林作为被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代表被申请人做出的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发现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在仲裁活动中存在串通、伪造证据或者虚构劳动人事关系等行为,致使仲裁庭作出错误裁决、调解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本委认为浙甬江北劳人仲案(2024)60号调解书应当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调解书予以撤销。
2、浙甬江北劳人仲案(2024)61号
申请人:张晓辉被申请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张晓辉与被申请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补发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2024年1月4日依法受理,及时组成仲裁庭,并于2024年1月1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饶志鹏到庭参与开庭审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委开庭通知时间出席庭审,本委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申请人诉称:2021年11月16日经《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的公告》,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董事会秘书。同时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11月2日至2022年11月1日,月工资为50000元。2021年12月24日,经被申请人做出的《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对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进行选举确定,同日,经被申请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聘任了申请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即3年。2022 年12月30日,经《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董事会成员罢免,并于2023年1月3日进行公告,于同年1月5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免去申请人张晓辉董事会秘书职务并辞退,后被申请人的第一股东宁波金阳光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就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向法院起诉撤销,案件经一审、二审程序后,最终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02民终4372号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人民法院撤销前述股东大会决议后,故2022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的董事会任免决议均属无效,后续无效董事会作出的对申请人董事会秘书职务罢免并辞退的决定应为违法辞退,应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申请人自2022年11月至今的工资。申请人无故经被申请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后组成新的董事会免去董事会秘书职务,后该股东大会决议已被法院撤销。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履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工资650000元。
2024年1月26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饶志鹏及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林到庭参与调解。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林向本委提供了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代理)、退休人员返聘协议(2020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月25日、2023年12月26日至2026年12月25日)、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工资单、工资明细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身份证复印件。经本委审核,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林提供的上述委托材料符合法定的委托代理的要求,遂组织双方于当日签订了调解笔录,依法做出浙甬江北劳人仲案(2024)60号仲裁调解书,并向双方直接送达上述调解书。2024年9月9日,被申请人向本委提起撤销案涉调解书的申请,认为案涉调解书存在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伪造授权委托书、聘任协议的情形,故申请本
委撤销本案已生效调解书。同时向本委提交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做出的甬公鄞(首)行 罚决字[2024]019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宁波市公安局 鄞州分局首南派出所做出的甬公鄞(首)行不立告字[2024]00009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复印件、浙甬江北劳他案(2024)60号仲裁申请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复印件、调解笔录复印件、杨林的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代理)复印件、退休人员返聘协议复印件(2020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月25日、2023年12月26日至2026年12月25日)、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工资单复印件、工资明细清单复印件、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送达材料复印件、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4)浙0205执818号之八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本委在收到上述申请后,遂向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首南派出所依职权调取相关案件的询问笔录(杨林、单世东及案外人宁波一帐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行政提取笔录、行政检查笔录。后,本委依据法律规定,于2024年10月18 日另行组成合议庭向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发送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于2024年10月24日上午进行听证。听证过程中,申请人陈述其系接受另案申请人张孙立的指派处理公章及工商变更事宜,委托宁波一帐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代办,提供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2民终4372号民事判决书、董事会决议等材料。在宁波一帐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通知已重新刻制后公章后,遂通知办公室主任杨林取得该公章。被申请人否认杨林办公室主任身份且认为杨林未取得被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参与本案的调解。
现查明,2024年7月15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宁波一帐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在接受张晓辉委托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刻制丢失的公章及财务章时,未核验委托书及作废声明并按 要求在公安系统内上传,并于2024年1月23日将上述两枚仍处于未交付状态的印章交给领取人杨林。2024年1月26,杨林持有加盖上述仍处于未交付状态的印章的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代理)、退休人员返聘协议(2023年12月26日至2026年12月25日)、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工资单、工资明细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身份证复印件材料,参与本案调解。
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现本委已查实杨林于2024年1月26日取得的印章仍处于未交付状态,未能产生法律效力,故其未能据此获得被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存在虚构劳动人事关系的情形,杨林作为被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代表被申请人做出的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发现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在仲裁活动中存在串通、伪造证据或者虚构劳动人事关系等行为,致使仲裁庭作出错误裁决、调解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本委认为浙甬江北劳人仲案(2024)61号调解书应当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调解书予以撤销。
三、对公司的影响
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月出具的仲裁调解书,经公司原董事张孙立、高管张晓辉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于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形。鉴于调解书已被撤销,公司将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关于补发工资劳动争议一事,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于2024年12月17日开庭,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仲裁,通过法律程序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主办券商风险提示
主办券商已在退市板块多次披露关于圣莱达的风险提示公告,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主办券商郑重提示投资者,请关注上述事项,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