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莱达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股网  2025-03-05  圣莱退(002473)公司公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系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00129,以下简称“圣莱达”或“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两网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主办券商,在履行工作中发现以下情况:

一、主要事项

近日,主办券商收到王先生、吴先生邮箱发来的《关于收到劳动仲裁决定书的公告》《张孙立劳动仲裁裁决书》《张晓辉劳动仲裁裁决书》等文件,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莱达”)于近日收到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来的二份仲裁决定书,浙甬江北劳人仲案(2024)60号、61号,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案件基本情况(决定书内容)

1、浙甬江北劳人仲案(2024)60号

申请人:张孙立

被申请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孙立与被申请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补发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2024年1月4日依法受理,及时组成仲裁庭,因本案调解书于2024年11月25日依法被撤销,本案于2024年12月17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诉称:2021年11月16日经《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的公告》,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副总经理。同时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11月2日至2022年11

月1日月工资为44,000元,后聘任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执行工资为100,000元/月。2021年12月24日,经被申请人做出的《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进行选举确定,同日,经被申请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聘任了申请人为公司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即3年。2022年12月30日,经《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董事会成员即申请人职务罢免,并于2023年1月3日进行公告,后被申请人的第一股东宁波金阳光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就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向法院起诉撤销,案件经一审、二审程序后,最终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02民终4372号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人民法院撤销前述股东大会决议后,故2022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的董事会任免决议均属无效,签署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进而对申请人进行罢免的错误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行为,现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1月28日做出澄清声明,现应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申请人自2022年11月至今的工资。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履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工资1,400,000元。申请人当庭变更第一项仲裁请求为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履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与圣莱达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截止2022年11月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继续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且申请人也没有继续提供劳动,双方自2022年11月2日起再无劳动关系。2021年11月15日,申请人被聘任为副总经理。2023年1月5日,被申请人圣莱达公司已经选举产生了新的董事会秘书王连兴,且该次会议公告一直生效至今。申请人任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章程关于董监高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首先,申请人张孙立身为公司董事长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签署重大合同前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合同签订后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舍其次,申请人任职期间未尽勤勉尽责的公司高管义务,虚假记载披露交易,严重损害被申请人公司利益。再次,申请人私自利用职务便利控制被申请人位于深圳的全资子公司,在未经过被申请人财务审批的正常流程下,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财产,分别在2022年11月、12月、2023年1月间,自己给自己发放高额报酬,侵吞被申请人公司资产。最后,申请人私刻印章、伪造授权,串通利用仲裁程序以达到恶意侵占圣莱达公司财产的目的。2024年1月2日,申请人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审理期间,案外人张晓辉冒充圣莱达公司负责人谎称公章及财务章丢失,委托宁波一帐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帐通公司”)刻制公章,一帐通公司未核验委托书及作废声明、未按照规定在公安系统内上传,即于2024年1月23日将两枚处于未交付状态的印章交给前来领取的杨林。而后申请人与两案外人张晓辉、杨林三人使用私刻公章伪造授权委托书、退休人员返聘协议、圣莱达公司2023年11月份工资单等,利用杨林圣莱达员工的身份提供真实的退休人员返聘协议及其银行流水,用虚假证据和真实证据混在一起的方式伪造杨林圣莱达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2024年1月26日,案外人杨林使用伪造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参与申请人诉圣莱达公司的仲裁庭审,并与申请人及案外人张晓辉恶意串通达成虚假的调解协议,利用仲裁程序获取浙甬江北劳人仲案(2024)60号仲裁调解书。针对一帐通公司未按规定刻印公章一案,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首南派出所2024年2月22日立案侦查,经过查证,于2024年7月15日对一帐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收缴案外人张晓辉等人私刻的两枚印章。案外人张晓辉等人私刻公章的事实已经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查证认定,案涉印章因系违规私刻被予以收缴,申请人张孙立及案外人张晓辉恶意串通、伪造授权、利用仲裁程序侵占圣莱达公司财产的事实治规弱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述三人使用伪造手续,利用虚假的伸裁调解书查封圣莱达公司账户金额高达195万。综上,申请人无论是在履职期间还是在劳动合同中之后均存在主观恶意,通过各种违法手段侵吞被申请人公司财物,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圣莱达公司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了司法程序。被申请人不可能与申请人形成任何形式的法律关系,同时被申请人保留追究申请人相关过错法律责任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21年11月2日至2022年11月1日,岗位为副总经理,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月工资标准为44,000元/月。2021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发布2021-067号公告,明确同意聘任张孙立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2021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发布2021-088号公告,明确申请人当选被申请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021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发布2021-089号公告,明确申请人当选被申请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2023年1月3日,被申请人发布2023-001号公告《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通过关于罢免公司非独立董事张孙立先生的议案和修改公司章程中董事数量(7人调整为5人)及相关条款的议案申请人当选被申请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023年1月5日,被申请人发布2023-002号公告,案外人单世东担任被申请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3年)。2023年11月15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02民终4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浙0205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二、撤销被上诉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22年第10月申请人的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2010元+岗位津贴50,000元+奖金37,990元+保密费10,000元,合计100,000元/月。银行流水显示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的工资为42,889.1元、107,609.8元、79,025.8元、77,431.9元、77,108.8元、70,702.04元、70,851.14元、69,026.27元、66,307.25元、66,290.35元、65,141.76元。另查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02民终437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1月17日期间,申请人未存在考勤打卡记录。申请人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的社会保险由案外公司圣莱达(深圳)置业有限公司缴纳。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编号2021-067号、2021-088号、2021-089号、2023-001号、2023-002号公告、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2民终4372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10月工资账单、银行流水、个税缴纳证明、公司章程与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深圳市社会保险

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编号2021-067号、2023-001号、2023-002号公告及庭审笔录在案证实。本委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意向。本委认为,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有利证据,该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委作如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即申请人是否能继续履行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及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工资期间的工资。关于继续履行问题。首先,本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但是申请人已于2021年12月24日被任命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一致(3年),该选举公告本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虽双方未签订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已实际通过公告发文形式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限,故被申请人抗辩认为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2022年11月1日到期后自然终止缺乏相应的事实与证据,本委不予认可。其次,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又罢免了申请人非独立董事身份,同时在2023年1月5发布的2023-002号公告中明确单世东被选举为新董事长,虽该决议于2023年11月16日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2民终4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1月17日生效。但被申请人的董事长职务对被申请人的正常业务开展具体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现该职务事实上已由案外人单世东担任,且经发文公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原劳动合同自2023年11月18日起从客观上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补发工资问题。本委认为,被申请人罢免了申请人非独立董事身份后又选举单世东为董事长的系列行为应视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但该决议于2023年11月16日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生效时间为次日,故上述决议未能产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作出的单方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告知书亦不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处于继续履行状态,而申请人自2022年12月30日起未能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不应归责于劳动者,

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发放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17日期间的工资。因申请人在职期间月工资收入存在浮动,本要综合认定申请人工资组成中的奖金非固定金额,且从该工资组成的性质来看,此奖金应根据申请人在职期间的综合表现进行考核认定,不应被认定为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固定收入,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上述期间的工资为781,183元(62,010元/月×12个月+62,010元/月÷21.75天×13天),对超过部分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张孙立与被申请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孙立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17日期间的未发工资781,183元;

三、驳回申请人张孙立的其他仲裁请求。

2、浙甬江北劳人仲案(2024)61号

申请人:张晓辉

被申请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晓辉与被申请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补发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2024年1月4日依法受理,及时组成仲裁庭,因本案调解书于2024年11月25日依法被撤销,本案于2024年12月17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饶志鹏,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疆、马田田到庭参与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21年11月16日经《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的公告》,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董事会秘书。同时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11月2日至2022年11月1日,月工资为50000元。2021年12月24日,经被申请人做出的《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进行选举确定,同日,经被申请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聘任了申请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即3年。

2022年12月30日,经《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董事会成员即申请人职务罢免及新任命,并于2023年1月3日进行公告,于同年1月5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免去申请人董事会秘书职务并辞退。后被申请人的第一股东宁波金阳光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就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向法院起诉撤销,案件经一审、二审程序后,最终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02民终4372号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人民法院撤销前述股东大会决议后,故2022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的董事会任免决议均属无效,后续无效董事会作出的对申请人董事会秘书职务罢免并辞退的决定应为违法辞退,应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申请人自2022年11月至今的工资。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履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工资650,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与圣莱达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截止2022年11月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继续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且申请人也没有继续提供劳动,双方自2022年年11月2日起再无劳动关系。2021年11月15日,申请人张晓辉被圣莱达公司聘请为董事会秘书,2023年1月5日,申请人张晓辉被免去董事会秘书职务,虽然本次股东会决议此后被撤销,但撤销原因并非决议内容违法,而是当次会议召开的程序违规。所以免去张晓辉职务的决定本身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决议被撤销后张晓辉董事会秘书的职务并没有当然恢复。2023年1月5日,被申请人圣莱达公司已经选举产生了新的董事会秘书王连兴,且该次会议公告一直生效至今。张晓辉自2023年1月3日后,以圣莱达公司董事会秘书身份开展的相关工作,被申请人均不予认可。且张晓辉的行为,也没有得到圣莱达公司的授权,属于无权代理的单方行为。申请人任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章程关于董监高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首先,申请人利用职务便利条的规定在签署重大合同前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合同签订后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次,申请人未尽勤勉尽责的公司高管义务,虚假记载披露交易,严重

损害被申请人公司利益。私自利用职务便利控制被申请人位于深圳的全资子公司,在未经过被申请人财务审批的正常流程下,为自已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财产,分别在2022年11月、12月、2023年1月间,自己给自己发放高额报酬,侵吞被申请人公司资产。最后,申请人私刻印章、伪造授权,串通利用仲裁程序以达到恶意侵占圣莱达公司财产的目的。2024年1月2日,申请人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审理期间,申请人冒充圣莱达公司负责人谎称公章及财务章丢失,委托宁波一帐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帐通公司”)刻制公章,一帐通公司未核验委托书及作废声明、未按照规定在公安系统内上传,即于2024年1月23日将两枚处于未交付状态的印章交给前来领取的杨林。而后申请人、案外人张孙立、案外人杨林三人使用私刻公章伪造授权委托书、退休人员返聘协议、圣莱达公司2023年11月份工资单等,利用杨林圣莱达员工的身份提供真实的退休人员返聘协议及其银行流水,用虚假证据和真实证据混在一起的方式伪造杨林圣莱达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2024年1月26日,杨林使用伪造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参与案外人张孙立及申请人诉圣莱达公司的仲裁庭审,并与案外人张孙立及申请人恶意串通达成虚假的调解协议,利用仲裁程序获取浙甬江北劳人仲案(2024)60号及浙甬江北劳人仲案(2024)61号两份仲裁调解书。针对一帐通公司未按规定刻印公章一案,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首南派出所2024年2月22日立案侦查,经过查证,于2024年7月15日对一帐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收缴申请人等人私刻的两枚印章。申请人等人私刻公章的事实已经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查证认定,案涉印章因系违规私刻被予以收缴,申请人恶意串通、伪造授权、利用仲裁程序侵占圣莱达公司财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利用虚假的该两份仲裁调解书查封圣莱达公司账户金额高达195万。综上,申请人无论是在履职期间还是在劳动合同中之后均存在主观恶意,通过各种违法手段侵吞被申请人公司财物,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圣莱达公司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了司法程序。被申请人不可能与申请人形成任何形式的法律关系,同时被申请人保留追究申请人相关过错法律责任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21年11月2日至2022年11月1日,岗位为副总经理,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月工资标准为50000元/月。2021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发布2021-089号公告,明确

申请人被聘任为被申请人第五届董事会秘书,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2023年1月5日,被申请人发布2023-002号公告决定免去申请人董事会秘书职务并辞退,并聘任王连兴为董事会秘书,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另查明:申请人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的社会保险由案外公司圣莱达(深圳)置业有限公司缴纳。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编号2021-089号、2023-002号公告、2022年10月工资账单、银行流水、个税缴纳证明、公司章程与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编号2023-002号公告及庭审笔录在案证实。

本委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意向。

本委认为,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列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有利证据,该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委作如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即申请人是否能继续履行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及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工资期间的工资。关于继续履行问题。首先,本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但是申请人已于2021年12月24日被任命为第五届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一致(3年),该聘任公告亦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虽双方未签订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已实际通过公告发文形式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限,故被申请人抗辩认为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2022年11月1日到期后自然终止缺乏相应的事实与证据,本委不予认可。其次,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作出的《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中明确免去申请人董事会秘书职务并辞退,因该董事会决议未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故该决议已产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上述决议应视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该决议亦未载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合法事由,故被申请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系违法解除。但被申请人的董事长秘书职务对被申请人的正常业务开展具体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现该职务事实上已由案外人王连兴担任,且经发文公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原劳动合同自2023年1月6日起从客观上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

可能性,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双方原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后产生的赔偿金争议因不属于本案仲裁请求,应由申请人另案主张。关于工资问题。本委已认定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间仍存在劳动关系,故被申请人应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为61,494元(50,000元/月×1个月+50,000元/月÷21.75天×5天),对超过部分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张晓辉与被申请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晓辉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间的未发工资61,494元;

三、驳回申请人张晓辉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处上诉期内,诉讼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仍需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浙甬江北劳人仲案(2024)60号、61号。”

二、主办券商风险提示

主办券商已在退市板块多次披露关于圣莱达的风险提示公告,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主办券商郑重提示投资者,请关注上述事项,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3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