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莱达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一、主要事项
近日,主办券商收到王先生、吴先生邮箱发来的《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关于收到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等文件,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处分告知书[2025]32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无主营业务,为避免触发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2021年5月至12月,你公司与宁波燎原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电器)合作开展输配电业务。上述业务的订单来源、原材料采购、生产安排、终端销售、安装验收、人员管理等方面高度依赖燎原电器,受燎原电器控制;除智慧宜居项目、宁波德沃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订单对应项目以外,其他项目仅能获取垫资成本利息,无商业实质。你公司与燎原电器合作开展的上述输配电业务所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不能计入营业收入。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9,854.34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88.31%。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宋骐筹划开展输配电业务并承担实际管理职责,时任董事长、时任副总经理张孙立知悉并参与上述业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被宁波证监局认定为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你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丁建群知悉并参与上述业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被宁波证监局认定为上述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你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副经理王连兴,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晓辉知悉并参与上述业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被宁波证监局认定为上述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4.4.2条第一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宋骐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在认定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宋骐,时任董事长、时任副总经理张孙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丁建群,时任董事会秘书、
时任副经理王连兴,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晓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请你公司向相关当事人送达本告知书,并于2025年4月12日前向我部发回附件《送达回执》,如预计在规定日期前无法送达的,应当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将相关情况通知本所,并在《送达回执》中注明未能送达情况。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宋骐、张孙立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听证申请应当统一由你公司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我部指定联系人。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提出的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核实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部将依照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二、主办券商风险提示
主办券商已在退市板块多次披露关于圣莱达的风险提示公告,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主办券商郑重提示投资者,请关注上述事项,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