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莱达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系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代码:400129,以下简称“圣莱达”或“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两网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 块”)挂牌转让的主办券商,在履行工作中发现以下情况:
一、主要事项
近日,主办券商收到sld002473@126.com 邮箱发来的《关于收到民事 判决 书的公告20260324》《张孙立(2025)浙0205 民初3606 号》《张晓辉(2025)浙0205 民初3605 号》等文件,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莱达”)近日收到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二份判决书(2025)浙0205 民初3605 号、3606 号, 就公司与原董事长、高管劳动争议事项做出一审判决,案件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 年2 月2 日披露的《关于原董事长、高管向公司提起劳动仲裁事项的公告》、2024 年11 月2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劳动仲裁决定书的公告》、2025 年3 月5 日披露 的《关于收到劳动仲裁决定书的公告》,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判决书主要内容)
1、(2025)浙0205 民初3605 号
原告: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晓辉
原告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莱达公司)与被告张晓辉劳 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 年3 月17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 年8 月2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莱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圣莱达公司与张晓辉自2022 年12
月1 日至2023 年1 月5 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圣莱达公司无须支付张 晓辉2022 年12 月1 日至2023 年1 月5 日期间的未发工资61494 元。事实与理 由:圣莱达公司与张晓辉于2021 年11 月2 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 限为1 年,自2021 年11 月2 日起至2022 年11 月1 日止,张晓辉担任副总经理职 务,月薪50000 元。2021 年11 月15 日,圣莱达公司聘任张晓辉为董事会秘书。2023 年1 月5 日,圣莱达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免去张晓辉董事会秘书职务。此后,案外人 已通过合法程序接任董事会秘书职务,张晓辉亦未再实际提供劳动服务。2022 年 11 月1 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亦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张晓辉 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在2022 年12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圣莱达公司支付该期间工 资。仲裁委支持了张晓辉的部分请求。圣莱达公司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 用法律不当,具体理由如下:1.仲裁裁决错误认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1)劳动合同 已依法终止。仲裁委在裁决中认定2022 年12 月1 日至2023 年1 月5 日期间存 在劳动关系,忽视了劳动合同已于2022 年11 月1 日到期终止的事实。(2)对圣莱 达公司公告效力解读错误。仲裁委认为,圣莱达公司通过公告任命张晓辉为董事 会秘书且任期3 年,虽未签订相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已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限。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核心条款。圣莱达公司单方发 布的公告不能作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限变更的有效依据。(3)圣莱达公司在2022 年 罢免张晓辉董事会秘书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22 年11 月1 日劳动合同到期 后依法终止,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圣莱达公司罢免张晓辉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仅 为上市公司人员调整,与劳动关系存续无关。2.仲裁裁决错误认定工资支付期间。 无劳动服务不应支付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在2022 年12 月1 日至2023 年1 月5 日期间,张晓辉未向圣莱达公司提供任何劳动服务,圣莱达 公司无支付工资的义务。3.仲裁委错误认定圣莱达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董事会 决议性质并非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仲裁委将《决议公告》中免去张晓辉董事会秘 书职务并辞退的内容,直接视为圣莱达公司对张晓辉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 存在偏差。董事会决议主要是针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职务任免等事项作出的决
策,其目的在于调整公司管理架构和人员配置,不能将其等同于劳动合同法意义上 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况且,案涉劳动关系已终止,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逻 辑。4.张晓辉存在严重不当行为,侵害圣莱达公司权益,不符合维系劳动关系条件。 其入职、离职时间存在多处虚假填报、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操作等,严重损害公司 利益。如张晓辉在担任董事会秘书期间,违反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及时履行重大合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导致圣莱达公司被证监会处罚;私自操控子公司,侵吞公司资产,其行为已涉嫌 构成职务侵占罪;在仲裁审理期间,恶意串通、伪造公章、授权委托书等,扰乱仲 裁程序等。针对其中私刻公章一事,公安机关已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综上,圣莱 达公司与张晓辉的劳动合同已于2022 年11 月1 日依法终止,双方不存在劳动关 系。张晓辉在2022 年12 月1 日至2023 年1 月5 日期间未实际提供劳动,圣莱达 公司无支付工资的义务,且张晓辉无论是在履职期间还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 均存在主观恶意,通过各种违法手段侵吞圣莱达公司财物,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圣莱 达公司的合法权益,干扰了司法程序。故圣莱达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张晓辉答辩称,其与圣莱达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存在劳动关系,圣莱达 公司应当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其尊重仲裁裁决结果。2021 年12 月24 日,圣莱达公 司做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进行选举,同日,经圣莱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 议公告,聘任张晓辉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即3 年。2022 年12 月30 日,经《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对公司董事会成员进行了罢免与重新任命,并于2023 年1 月3 日进行公告。 同年1 月5 日,经新选任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免去张晓辉董事会秘书职务并辞退。 后圣莱达公司的第一股东宁波金阳光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就2022 年12 月30 日作 出的《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向法院 起诉,要求撤销该决议。案件经一审、二审程序,最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3)浙02 民终4372 号判决,撤销圣莱达公司于2022 年12 月30 日作出的《宁 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因法院已撤销前 述股东大会决议,故2022 年12 月30 日圣莱达公司以该份决议为基础作出的董事 会任免决议应属无效,后续无效董事会作出的对张晓辉董事会秘书职务罢免并辞
退的决定应属违法解除,故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 证,经质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或已经核实原件的证据,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 性予以认定,并结合证据关联性酌情予以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 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圣莱达公司与张晓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2021 年11 月2 日起 至2022 年11 月1 日止;张晓辉任副总经理,月工资50000 元。
2021 年11 月16 日,圣莱达公司发布编号为2021-067 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的公告》,载明:圣莱达公司于2021 年11 月15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同意聘任张晓辉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 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2021 年12 月24 日,圣莱达公司发布编号为2021-089 的《第 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载明:同意聘任张晓辉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 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2023 年1 月3 日,圣莱达公司发布编号为2023-001 的《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 年1 月5 日,圣莱达公司发布编号为2023-002 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载明:圣莱达公司于2023 年1 月5 日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免去张晓辉董事会秘书职务并辞退的议案》和《关 于聘任王连兴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后,圣莱达公司的股东宁波金阳光电热 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圣莱达公司2022 年12 月30 日作出的《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院作出(2023)浙0205 民初1531 号民事判决,驳 回宁波金阳光电热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宁波金阳光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不服 该判决,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 年11 月15 日 作出(2023)浙02 民终4372 号民事判决如下:一、撤销(2023)浙0205 民初1531 号 民事判决;二、撤销圣莱达公司于2022 年12 月30 日作出的《2022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
圣莱达公司的子公司圣莱达(深圳)置业有限公司为张晓辉缴纳了2022 年1 月至2023 年1 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还向张晓辉发放了2022 年12 月工资46019.81 元、2023 年1 月工资46019.81 元。
2024 年1 月4 日,张晓辉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要求:1.确认张晓辉与圣莱达公司自2022 年12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期间 存在劳动关系并自2024 年1 月1 日起继续履行劳动关系;2.圣莱达公司支付张 晓辉自2022 年12 月至2023 年12 月工资650000 元。2024 年1 月26 日,杨林代 表圣莱达公司与张晓辉达成调解,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 作出浙甬北劳人仲案(2024)61 号仲裁调解书。2024 年7 月15 日,宁波市公安局鄞 州分局作出甬公鄞(首)行罚决字[2024]0198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现查明丁 鹏作为宁波一帐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监事兼该公司印章刻制业务负责人,于2024 年1 月16 日,在接受张晓辉委托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刻制丢失的公章 及财务专用章时,未核验委托书及作废声明并按要求在公安系统内上传,并于 2024 年1 月23 日将上述两枚仍处于未交付状态的印章交给领取人杨林"。因杨 林持有加盖上述仍处于未交付状态的印章的委托手续参与上述仲裁案件的调解, 存在虚构劳动人事关系的情形,杨林代表圣莱达公司作出的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 规定,故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 年11 月25 日作出浙甬北 劳人仲案(2024)61 号仲裁决定书,撤销浙甬北劳人仲案(2024)61 号仲裁调解书。宁 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重新开庭审理后,于2025 年2 月26 日作 出浙甬北劳人仲案(2024)61 号仲裁裁决如下:一、确认张晓辉与圣莱达公司自 2022 年12 月1 日至2023 年1 月5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圣莱达公司支付 张晓辉2022 年12 月1 日至2023 年1 月5 日期间的未发工资61494 元;三、驳 回张晓辉的其他仲裁请求。圣莱达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圣莱达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董事任期3 年。
还查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于2024 年12 月3 日作出 [2024]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经查,本案违法事实如下:......张晓辉2021 年12 月至2023 年1 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在2021 年年 报审计时对接审计机构,知悉输配电业务开展情况,参与返利事项讨论,虽然对 2021 年年度报告发表异议声明,但发表异议的理由是审计机构对公司出具了否定 意见的审计报告,而非输配电业务实质对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影响......决定对张 晓辉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罚款"。
庭审中,张晓辉确认社保缴纳系由另案被告暨圣莱达公司董事长张孙立经办。
同时查明,圣莱达公司于2023 年1 月以短信方式向张孙立发送《关于督促归还公
司银行复核KEY 的公函》,要求张孙立归还包括圣莱达(深圳)置业有限公司等在
内的复核KEY。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晓辉与圣莱达公司在2022 年12 月1 日至2023
年1 月5 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查明事实,张晓辉与圣莱达公司签订有
劳动合同,约定张晓辉担任圣莱达公司的副总经理,合同期限自2021 年11 月2 日
起至2022 年11 月1 日止。入职后,张晓辉即被圣莱达公司聘为董事会秘书,其任
期与董事会任期(3 年)一致。据此,张晓辉在圣莱达公司开展工作时兼具劳动者和
公司高管的双重身份属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于2024 年12
月3 日作出[2024]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张晓辉在2021 年12 月至2023 年1 月
担任圣莱达公司董事会秘书,可见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开
展工作至2023 年1 月5 日被免去董事会秘书一职。而圣莱达公司未举证证明在
劳动合同到期后至2023 年1 月5 日张晓辉被免去董事会秘书一职期间已将劳动
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相关决定送达给张晓辉,且张晓辉还收到了由圣莱达公司的子
公司代为支付的该期间的工资,故张晓辉关于其仍以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的身
份从事日常工作的抗辩意见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为,圣莱达公
司与张晓辉在2022 年12 月1 日至2023 年1 月5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张
晓辉2022 年12 月1 日至2023 年1 月5 日期间的工资。根据查明事实,张晓辉的
月工资为50000 元,经核算,圣莱达公司的子公司已足额向张晓辉发放该部分工资,
故圣莱达公司诉请无需支付张晓辉该期间工资,具有事实依据,本院对该项诉请予
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张晓辉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2022 年12 月1 日至2023
年1 月5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无须支付张晓辉2022 年12 月1 日至2023
年1 月5 日期间的未发工资61494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2、(2025)浙0205 民初3606 号
原告: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孙立
原告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莱达公司)与被告张孙立劳 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 年3 月17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 年8 月2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莱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圣莱达公司与张孙立自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1 月17 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圣莱达公司无须支付 张孙立自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1 月17 日期间的未发工资781183 元。事 实与理由:圣莱达公司与张孙立于2021 年11 月2 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 合同期限为1 年,自2021 年11 月2 日起至2022 年11 月1 日止,张孙立担任副总 经理职务,月薪44000 元。2021 年12 月24 日,圣莱达公司聘任张孙立为董事长。 2022 年12 月30 日,圣莱达公司经临时股东会决议免去张孙立非独立董事职务。 此后,案外人已通过合法程序接任非独立董事职务,张孙立亦未再实际提供劳动服 务。2022 年11 月1 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亦未形成事实劳动关 系。后张孙立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 在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圣莱达公司 支付该期间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张孙立的部分请求。圣莱达公司认为该裁决认定 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具体理由如下:1.仲裁裁决错误认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1)劳动合同已依法终止。仲裁委在裁决中认定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1 月17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忽视了劳动合同已于2022 年11 月1 日到期终止的事 实。(2)对圣莱达公司公告效力解读错误。仲裁委认为,圣莱达公司通过公告任命 张孙立为董事长且任期3 年,虽未签订相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已确认劳动关系 存续期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核心条款。圣莱达
公司单方发布的公告不能作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限变更的有效依据。(3)罢免非独 立董事身份时,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圣莱达公司在2022 年罢免张孙立非独立董事 身份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22 年11 月1 日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法终止,双方未 续签劳动合同。圣莱达公司罢免张孙立非独立董事身份的行为,仅为上市公司人 员调整,与劳动关系存续无关。(4)股东大会决议被撤销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继续 履行。仲裁委将上市公司人员调整与劳动关系混淆,错误地推定劳动关系继续履 行,缺乏法律依据。首先,决议被撤销仅表明程序瑕疵,不涉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性。 其次,圣莱达公司已通过合法程序完成职务调整,张孙立未实际履职。3.张孙立存 在严重不当行为,侵害圣莱达公司权益,不符合维系劳动关系条件。任职期间存在 违规操作,损害公司利益。如张孙立在担任董事长期间,违反公司《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及时履行重大合同的审议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圣莱达公司被证监会处罚;私自操控子公司,侵吞公司资 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恶意串通,扰乱仲裁程序等。针对其中私刻公 章一事,公安机关已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综上,圣莱达公司与张孙立的劳动合同 已于2022 年11 月1 日依法终止,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张孙立在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1 月17 日期间未实际提供劳动,圣莱达公司无支付工资的义务,且张 孙立无论是在履职期间还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主观恶意,通过各种违 法手段侵吞圣莱达公司财物,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圣莱达公司的合法权益,干扰 了司法程序。故圣莱达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张孙立答辩称,其与圣莱达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存在劳动关系,圣莱达公 司应当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其尊重仲裁裁决结果。2021 年11 月16 日,经《宁波圣 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的公告》, 张孙立担任圣莱达公司副总经理,期限自2021 年11 月2 日至2022 年11 月1 日, 月工资为44000 元,对此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 年12 月24 日,圣莱 达公司做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进行选举确定,同日,经圣莱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聘任张孙立为公司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即3 年。其被聘任为公司董事长后实际执行的月薪标准为100000 元。2022 年12 月 30 日,经《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公
司董事会成员进行了罢免与重新任命,张孙立被罢免非独立董事职务,并于2023 年1 月3 日进行公告。后圣莱达公司的股东宁波金阳光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就2022 年12 月30 日作出的《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决议。案件经一审、二审程序,最终,宁波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02 民终4372 号判决,撤销圣莱达公司于2022 年12 月30 日作出的《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因 法院已撤销前述股东大会决议,故2022 年12 月30 日圣莱达公司在其中罢免张孙 立董事长职务的内容当然无效。对此,圣莱达公司已于2023 年11 月28 日做出澄 清声明。张孙立与圣莱达公司并未解除过劳动关系,故应支付张孙立一直以来的 工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 证,经质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或已经核实原件的证据,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 性予以认定,并结合证据关联性酌情予以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 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圣莱达公司与张孙立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2021 年11 月2 日起 至2022 年11 月1 日止;张孙立任副总经理,月工资44000 元。
2021 年11 月16 日,圣莱达公司发布编号为2021-067 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的公告》,载明:圣莱达公司于2021 年11 月15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同意聘任张孙立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本 届董事会任期一致。2021 年12 月24 日,圣莱达公司发布编号为2021-088 的《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载明:选举张孙立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同日,圣莱达公司发布编号为2021-089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载明:与会董事一致同意选举张孙立为公司第五届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 会任期一致。
2023 年1 月3 日,圣莱达公司发布编号为2023-001 的《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载明:圣莱达公司于2022 年12 月30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通过《关于 罢免公司非独立董事张孙立先生的议案》。2023 年1 月5 日,圣莱达公司发布编号 为2023-002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载明:圣莱达公司于2023
年1 月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的 议案》,与会董事一致同意选举单世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其任期与本届 董事会任期一致。后,圣莱达公司的股东宁波金阳光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起 诉,要求撤销圣莱达公司2022 年12 月30 日作出的《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本院作出(2023)浙0205 民初1531 号民事判决,驳回宁波金阳光电热科技 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宁波金阳光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宁波市 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 年11 月15 日作出(2023)浙02 民终 4372 号民事判决如下:一、撤销(2023)浙0205 民初1531 号民事判决;二、撤销 圣莱达公司于2022 年12 月30 日作出的《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该判决于2023 年11 月17 日生效。
张孙立2022 年10 月的工资由基本工资2010 元+岗位津贴50000 元+奖金 37990 元+保密费10000 元组成。张孙立2021 年12 月至2022 年10 月的工资分 别为42889.10 元、107609.80 元、79025.80 元、77431.90 元、77108.80 元、70702.04 元、70851.14 元、69026.27 元、66307.25 元、66290.35 元、65141.76 元。
圣莱达公司的子公司圣莱达(深圳)置业有限公司为张孙立缴纳了2022 年1 月至2023 年1 月期间社会保险,还向张孙立发放了2022 年11 月工资46019.81 元、 2022 年12 月工资46019.81 元、2023 年1 月工资46019.81 元。
2024 年1 月4 日,张孙立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要求:1.确认张孙立与圣莱达公司自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期间 存在劳动关系并自2024 年1 月1 日起继续履行劳动关系;2.圣莱达公司支付张 孙立自2022 年11 月至2023 年12 月工资1400000 元。2024 年1 月26 日,杨林代 表圣莱达公司与张孙立达成调解,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 作出浙甬北劳人仲案(2024)60 号仲裁调解书。2024 年7 月15 日,宁波市公安局鄞 州分局作出甬公鄞(首)行罚决字[2024]0198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现查明丁 鹏作为宁波一帐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监事兼该公司印章刻制业务负责人,于2024 年1 月16 日,在接受张孙立委托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刻制丢失的公章 及财务专用章时,未核验委托书及作废声明并按要求在公安系统内上传,并于 2024 年1 月23 日将上述两枚仍处于未交付状态的印章交给领取人杨林”。因杨
林持有加盖上述仍处于未交付状态的印章的委托手续参与上述仲裁案件的调解, 存在虚构劳动人事关系的情形,杨林代表圣莱达公司作出的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 规定,故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 年11 月25 日作出浙甬北 劳人仲案(2024)60 号仲裁决定书,撤销浙甬北劳人仲案(2024)60 号仲裁调解书。宁 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重新开庭审理后,于2025 年2 月26 日作 出浙甬北劳人仲案(2024)60 号仲裁裁决如下:一、确认张孙立与圣莱达公司自 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1 月17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圣莱达公司支 付张孙立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1 月17 日期间的未发工资781183 元;三、 驳回张孙立的其他仲裁请求。圣莱达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圣莱达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董事任期3 年。
还查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于2024 年12 月3 日作出 [2024]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经查,本案违法事实如下:……张孙立2021 年12 月至2022 年12 月任公司董事长,2021 年11 月至2021 年12 月任副总经理,在任 职期间知悉输配电业务开展情况,知悉并参与讨论返利事项、审批名义返利款的 支付,虽然对2021 年年度报告投弃权票,并发表异议声明,但发表异议的理由是审 计机构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非输配电业务实质对公司年度报告 披露的影响……决定对张孙立给予警告,并处以80 万元罚款”。
又查明,圣莱达公司于2023 年1 月以短信方式向张孙立发送《关于督促归还 公司银行复核KEY 的公函》,要求张孙立归还包括圣莱达(深圳)置业有限公司等 在内的复核KEY。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张孙立与圣莱达公司在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1 月17 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查明事实,张孙立与圣莱达公司签订 有劳动合同,约定张孙立担任圣莱达公司的副总经理,合同期限自2021 年11 月2 日起至2022 年11 月1 日止。入职后,张孙立即被圣莱达公司聘为非独立董事兼 董事长,其任期与董事会任期(3 年)一致。据此,张孙立在圣莱达公司开展工作时兼 具劳动者和公司高管的双重身份属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于 2024 年12 月3 日作出[2024]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张孙立在2021 年12 月至 2022 年12 月担任圣莱达公司董事长,可见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以董事长的身
份开展工作直至2023 年1 月3 日被免去董事一职。而圣莱达公司未举证证明在
劳动合同到期后至2023 年1 月3 日张孙立被免去董事一职期间已将劳动合同到
期不续签的相关决定送达给张孙立,且张孙立还收到了由圣莱达公司的子公司代
为支付的该期间的工资,故张孙立关于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至被免去董事长一职
前仍以副总经理和董事长的身份从事日常工作的抗辩意见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
采信并认定双方之间实际上继续存在劳动关系。圣莱达公司据以免去张孙立董事
一职的《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已被2023 年11 月17 日生效的(2023)
浙02 民终4372 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故张孙立在2023 年1 月3 日至2023 年11 月
17 日期间未能正常开展工作并非其本人原因所致,双方在该期间仍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本院认为,圣莱达公司与张孙立在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1 月17 日期
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张孙立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1 月17 日期间的工
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张孙立月工资为44000 元,但张孙立每月实发工资明显超出
劳动合同约定的金额,可见双方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中已对工资进行了变更。张
孙立每月实发工资金额不等、浮动较大,参考其2022 年10 月的工资构成,张孙立
每月工资中有奖金,而奖金通常是根据劳动者综合表现而核发的激励性收入,并非
固定收入,本院酌情以固定月工资62010 元(基本工资2010 元+岗位津贴50000 元
+保密费10000 元)计算张孙立的工资。经核算,扣除圣莱达公司的子公司已向张
孙立发放的2022 年11 月至2023 年1 月工资后,圣莱达公司尚需支付张孙立工资
差额643123.57 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张孙立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1 月17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孙立
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1 月17 日期间的未发工资643123.57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一审判决尚处上诉期内,诉讼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 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 据仍需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2025)浙0205 民初3605、3606 号判决书。”
二、主办券商风险提示
主办券商已在退市板块多次披露关于圣莱达的风险提示公告,主办券商提醒 广大投资者:
主办券商郑重提示投资者,请关注上述事项,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6 年3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