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莱达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系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代码:400129,以下简称“圣莱达”或“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两网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 块”)挂牌转让的主办券商,在履行工作中发现以下情况:
一、主要事项
近日,主办券商收到sld002473@126.com 邮箱发来的《(2026)浙02 民终 3232 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60610》等文件,文件主要 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莱达”)近日收到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一份判决书(2026)浙02 民终3232 号,就公司与原 董事长劳动争议事项做出二审判决,案件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 年2 月2 日披露 的《关于原董事长、高管向公司提起劳动仲裁事项的公告》、2024 年11 月28 日 披露的《关于收到劳动仲裁决定书的公告》、2025 年3 月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 劳动仲裁决定书的公告》、2026 年3 月31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 告》,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判决书主要内容)
1、(2026)浙02 民终3232 号
上诉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张孙立
上诉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莱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 张孙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5)浙0205 民初 360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 年4 月9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事实已核对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莱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确认圣莱 达公司与张孙立自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1 月17 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圣莱达公司无须向张孙立支付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1 月17 日期间的工 资643,123.57 元;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张孙立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案涉劳动合同已于2022 年11 月1 日期满终止,一审判决推定劳动关系延续 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达成任何续签合意,张孙立也未再 以副总经理身份接受圣莱达公司的劳动管理、遵守圣莱达公司规章制度、履行劳 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的核 心认定标准,双方劳动关系自2022 年11 月1 日起已依法终止。圣莱达公司无义 务就“不续签”事项向张孙立另行送达书面通知,我国劳动法律亦未设置该法定 送达义务。一审判决以圣莱达公司未举证送达不续签决定为由推定劳动关系延续, 属于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和案件核心事实的错误认定。二、一审判决以“张孙 立收到圣莱达公司子公司圣莱达(深圳)置业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工资”为由认 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1.张孙立通 过圣莱达(深圳)置业有限公司给自己发放款项的行为,系其单方以权谋私的不 当甚至违法行为,不应得到法律认可。2023 年1 月10 日,圣莱达公司已向张孙 立发送《关于督促归还公司银行复核KEY 的公函》,明确要求其归还圣莱达(深 圳)置业有限公司等子公司的财务复核KEY,同时已作出罢免张孙立董事长职 务的相关通知,该事实足以证实,张孙立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利用其曾担任董 事长的职务便利,非法实际控制子公司财务权限,该行为本身即违背公司治理规 则及管理制度。2.案涉子公司向张孙立支付的款项,未经过正常的财务审批流 程,系张孙立利用其非法控制的财务权限单方主导的转账行为,该行为侵害了圣 莱达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亦能印证其在任职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存在一系 列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当行为,该行为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无任何关联。3.该 款项支付行为并非圣莱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圣莱达公司已于2023 年1 月5 日形成董事会决议,选举单世东担任董事长职务,该决议未被法院实体审判否定。 一审法院仅以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被撤销为由,便枉然断定张孙立
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1 月17 日期间与圣莱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无任 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更正。4.张孙立在明知其董事长身份已被罢 免的情况下,未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擅自利用其掌控的公司财务审批权, 自行决定发放款项、自定薪酬标准,甚至在核定薪酬外额外给自己发薪,该行为 已构成违法,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具体是否构成犯罪,应以司法机关最终认定 为准),其违法所得依法应返还圣莱达公司。三、张孙立任职期间存在多次重大 过错给圣莱达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圣莱达公司在张孙立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可能 与其形成劳动关系。1.张孙立等违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未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给圣莱达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张孙立违反正常商业逻辑,未 尽一般注意义务,未勤勉尽责,违规签署了与上海海滨、宁波燎原间的一系列合 作协议,给圣莱达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3.张孙立“和燎原电器讨论返利事 项、而且就返利事项多次讨论,在任职期间知悉输配电业务开展情况,知悉并参 与讨论返利事项、审批名义返利款的支付,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导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给予圣莱达公司 行政处罚(3 号),针对圣莱达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 万元罚款, 给圣莱达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四、董事长职务具有唯一性和人身依附性,张 孙立自2022 年11 月起已无履职基础,现任董事长单世东已经履行至今。董事长 作为公司法定的核心治理岗位,具有职务唯一性和人身依附性,同一时期内公司 仅能存在一名合法有效的董事长。单世东已依法担任圣莱达公司董事长,履行董 事长全部职责,张孙立自2022 年11 月起已丧失担任董事长的事实基础,无法实 际履行董事长任何职责,亦无对应的劳动岗位和劳动内容。五、张孙立未实际到 岗提供任何劳动,且未履行董事长职务的情况下,即使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圣莱 达公司也仅应按基本工资2010 元/月计算相关待遇。2022 年11 月1 日之后,张 孙立从未到岗上班,未向圣莱达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劳动,未履行任何岗位职责, 即便法院错误认定劳动关系仍存续,张孙立也仅有权主张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 资2010 元/月,且该工资支付亦应以实际履职为前提。张孙立未履职、未承担保 密义务,无权主张岗位津贴、保密费等两项费用。六、一审判决混淆董事职务与 劳动者身份,违背劳动关系认定和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规则。张孙立担任的非独 立董事、董事长职务,系根据公司法及圣莱达公司章程选举产生,属于民事委托
治理关系,履职依据是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而副总经理岗位系劳动合同项下的劳 动者身份,二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认定标准不同。一审判决未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核心规定, 也未严格遵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劳动关 系认定的三项核心标准,错误将董事职务的效力争议等同于劳动关系的存续,将 董事履职行为等同于劳动合同项下的劳动给付,错误扩大了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范围,裁判结果缺乏合法的法律依据支撑。
张孙立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在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1 月17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具有充分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 期满后双方仍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张孙立与圣莱达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虽约 定至2022 年11 月1 日止,但此后张孙立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实际履行 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 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继续接受劳动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 续履行劳动合同。张孙立2022 年11 月至2023 年1 月的工资由圣莱达公司子公 司发放、社保亦由圣莱达公司子公司缴纳,充分证明劳动关系并未终止。2.圣莱 达公司罢免张孙立董事长职务的股东大会决议已被法院依法撤销。宁波市中级人 民法院(2023)浙02 民终4372 号民事判决已于2023 年11 月17 日生效,明确 撤销圣莱达公司于2022 年12 月30 日作出的《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该决议自始无效,张孙立董事长职务的法律效力应视为持续存在。圣莱达 公司以无效决议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缺乏法律基础。3.张孙立未实际到岗系圣莱 达公司违法罢免所致,不能归责于张孙立。张孙立自2023 年1 月被非法罢免后, 仍持续履行董事长职责,包括协调股东、券商、监管机构等事务。圣莱达公司未 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张孙立拒绝提供劳动或主动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 二、圣莱达公司主张“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劳动关系”是对劳动法律的错误解读。 1.劳动合同期满不等于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实际的 劳动管理和报酬支付。圣莱达公司子公司向张孙立支付2022 年11 月至2023 年
1 月工资、缴纳社保,说明双方在事实上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圣莱达公司主张该
支付行为系张孙立“以权谋私”,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张孙立存在非法占 有公司财产的行为,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未认定张孙立存在职务侵占行为。 2.圣莱达公司未向张孙立送达任何“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一审法院认 定圣莱达公司未履行送达义务,并非创设新的法律义务,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和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作出的合理判断。三、张孙立不存在严重过错,圣莱达 公司提出的所谓“重大损失”与本案无关,亦不能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1.圣莱 达公司列举的《房屋租赁合同》《销售合作框架协议》等事项,均发生在张孙立 履职期间,属于公司经营决策范畴。相关行政处罚及合同纠纷已由监管部门和法 院作出处理,并未认定张孙立存在恶意或严重失职。即便存在一定管理瑕疵,也 属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不能作为否认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2.圣莱达公司在仲 裁及一审中提出张孙立存在“私刻公章、侵占资产”等行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认定公章刻制行为系由杨林等人操作,张孙立并未 参与违法刻制或使用。圣莱达公司以此为由否定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四、 张孙立工资标准应以实际履行为准,一审法院酌定62010 元/月具有合理性。1.张 孙立2022 年10 月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基本工资2010 元+岗位津贴50000 元 +保密费10000 元,合计62010 元。该标准已实际履行,且按照实发工资标准进 行计算。一审法院据此作为计算基数,符合公平原则。2.圣莱达公司主张按基本 工资2010 元/月计算,既不符合事实,也违背劳动报酬对价原则。张孙立在被非 法罢免前已实际履职并领取高薪,圣莱达公司不得以自身违法罢免行为为由降低 张孙立应得报酬。五、董事长职务与劳动关系并不冲突,圣莱达公司关于“董事 长职务唯一性”的主张不能否定劳动关系。1.张孙立同时具有劳动者与公司高管 的双重身份,二者在法律上并不排斥。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提供劳动为核心, 张孙立作为董事长,其履职行为本身就是劳动行为。2.单世东是否担任董事长, 不影响张孙立与圣莱达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圣莱达公司通过违法程序选举 单世东,不能对抗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张孙立董事长身份。劳动关系是否存续, 不取决于某一职务是否唯一,而取决于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管理与报酬支付。 六、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未混淆董事职务与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严格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及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规则, 结合张孙立实际履职、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客观事实,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
存续。圣莱达公司所谓“混淆法律关系”的主张,实质上是试图以公司治理形式 否定劳动关系实质,缺乏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圣莱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圣莱达公司与张孙立自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1 月17 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圣莱达公司无须支付 张孙立自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1 月17 日期间的未发工资781,183 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圣莱达公司与张孙立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 从2021 年11 月2 日起至2022 年11 月1 日止;张孙立任副总经理,月工资44000 元。
2021 年11 月16 日,圣莱达公司发布编号为2021-067 的《关于聘任公司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的公告》,载明:圣莱达公司于2021 年11 月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同意聘任张孙立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 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2021 年12 月24 日,圣莱达公司发布编号为2021-088 的《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载明:选举张孙立为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日,圣莱达公司发布编号为2021-089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载明:与会董事一致同意选举张孙立为公司第五届董事长, 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2023 年1 月3 日,圣莱达公司发布编号为2023001 的《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载明:圣莱达公司于2022 年12 月 30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通过《关于罢免公司非独立董事张孙立先生的议案》。2023 年1 月5 日,圣莱达公司发布编号为2023-002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 议公告》,载明:圣莱达公司于2023 年1 月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与会董事一致同意选举单世东为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其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后,圣莱达公司的股东 宁波金阳光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圣莱达公司2022 年12 月 30 日作出的《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法院作出(2023)浙0205 民 初1531 号民事判决,驳回宁波金阳光电热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宁波金阳 光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 年11 月 15 日作出(2023)浙02 民终4372 号民事判决:一、撤销(2023)浙0205 民初 1531 号民事判决;二、撤销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 年12 月30 日
作出的《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该判决于2023 年11 月17 日生效。 张孙立2022 年10 月的工资由基本工资2,010 元+岗位津贴50,000 元+奖金37,990 元+保密费10,000 元组成。张孙立2021 年12 月至2022 年10 月的工资分别 42,889.10 元、107,609.80 元、79,025.80 元、77,431.90 元、77,108.80 元、70,702.04 元、70,851.14 元、69,026.27 元、66,307.25 元、66,290.35 元、65,141.76 元。圣莱 达公司的子公司圣莱达(深圳)置业有限公司为张孙立缴纳了2022 年1 月至2023 年1 月期间社会保险,还向张孙立发放了2022 年11 月工资46,019.81 元、2022 年12 月工资46,019.81 元、2023 年1 月工资46,019.81 元。2024 年1 月4 日,张 孙立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1.确认张孙立与 圣莱达公司自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自 2024 年1 月1 日起继续履行劳动关系;2.圣莱达公司支付张孙立自2022 年11 月 至2023 年12 月工资1,400,000 元。2024 年1 月26 日,杨林代表圣莱达公司与 张孙立达成调解,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作出浙甬北劳人 仲案(2024)60 号仲裁调解书2024 年7 月15 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作出 甬公鄞(首)行罚决字[2024]0198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现查明丁鹏作为 宁波一帐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监事兼该公司印章刻制业务负责人,于2024 年1 月16 日,在接受张孙立委托为圣莱达公司刻制丢失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时,未 核验委托书及作废声明并按要求在公安系统内上传,并于2024 年1 月23 日将上 述两枚仍处于未交付状态的印章交给领取人杨林”。因杨林持有加盖上述仍处于 未交付状态的印章的委托手续参与上述仲裁案件的调解,存在虚构劳动人事关系 的情形,杨林代表圣莱达公司作出的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宁波市江北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 年11 月25 日作出浙甬北劳人仲案(2024)60 号仲裁决定书,撤销浙甬北劳人仲案(2024)60 号仲裁调解书。宁波市江北区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重新开庭审理后,于2025 年2 月26 日作出浙甬北劳人 仲案(2024)60 号仲裁裁决如下:一、确认张孙立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自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1 月17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宁波圣莱 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张孙立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1 月17 日期间的 未发工资781,183 元;三、驳回张孙立的其他仲裁请求。圣莱达公司不服该裁决, 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另查明,圣莱达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董事任期3 年。圣 莱达公司于2023 年1 月以短信方式向张孙立发送《关于督促归还公司银行复核 KEY 的公函》,要求张孙立归还包括圣莱达(深圳)置业有限公司等在内的复核
KEY。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于2024 年12 月3 日作出[2024]3 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上载“经查,本案违法事实如下:……张孙立2021 年12 月至 2022 年12 月任公司董事长,2021 年11 月至2021 年12 月任副总经理,在任职 期间知悉输配电业务开展情况,知悉并参与讨论返利事项、审批名义返利款的支 付,虽然对2021 年年度报告投弃权票,并发表异议声明,但发表异议的理由是 审计机构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非输配电业务实质对公司年度报 告披露的影响……决定对张孙立给予警告,并处以80 万元罚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张孙立与圣莱达公司在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1 月17 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查明事实,张孙立与圣莱 达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张孙立担任圣莱达公司的副总经理,合同期限自 2021 年11 月2 日起至2022 年11 月1 日止。入职后,张孙立即被圣莱达公司聘 为非独立董事兼董事长,其任期与董事会任期(3 年)一致。据此,张孙立在圣 莱达公司开展工作时兼具劳动者和公司高管的双重身份属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于2024 年12 月3 日作出[2024]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张孙 立在2021 年12 月至2022 年12 月担任圣莱达公司董事长,可见其在劳动合同到 期后仍以董事长的身份开展工作直至2023 年1 月3 日被免去董事一职。而圣莱 达公司未举证证明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至2023 年1 月3 日张孙立被免去董事一职 期间已将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相关决定送达给张孙立,且张孙立还收到了由圣 莱达公司的子公司代为支付的该期间的工资,故张孙立关于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 至被免去董事长一职前仍以副总经理和董事长的身份从事日常工作的抗辩意见 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采信并认定双方之间实际上继续存在劳动关系。圣莱达公 司据以免去张孙立董事一职的《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已被2023 年 11 月17 日生效的(2023)浙02 民4372 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故张孙立在2023 年 1 月3 日至2023 年11 月17 日期间未能正常开展工作并非其本人原因所致,双 方在该期间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法院认为,圣莱达公司与张孙立在2022 年
11 月1 日至2023 年11 月17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张孙立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1 月17 日期间的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张孙立月工资为44,000 元, 但张孙立每月实发工资明显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金额,可见双方在实际履行劳动 合同中已对工资进行了变更。张孙立每月实发工资金额不等、浮动较大,参考其 2022 年10 月的工资构成,张孙立每月工资中有奖金,而奖金通常是根据劳动者 综合表现而核发的激励性收入,并非固定收入,法院酌情以固定月工资62,010 元 (基本工资2,010 元+岗位津贴50,000 元+保密费10,000 元)计算张孙立的工资。 经核算,扣除圣莱达公司的子公司已向张孙立发放的2022 年11 月至2023 年1 月工资后,圣莱达公司尚需支付张孙立工资差额643,123.57 元。据此,一审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规定,作出判决:一、确认张孙立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1 月17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孙立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1 月17 日期间的未发工资643,123.57 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圣莱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2022-027 号《关于收到宁波 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72 号、(2022)粤0306 民初 27582 号民事判决书、《销售合作框架协议》《购销合同之框架协议》、(2023)浙 0205 民初514 号民事判决书、《业务沟通函》、(2024)浙02 民终936 号民事判 决书、公章登记簿及《补充协议(一)》用印审批页各一份,拟证明张孙立作为 公司董事、高管,在合同审批等事项中未尽一般注意义务,给圣莱达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质证,张孙立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目的均不认 可。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中双方关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争议缺乏 必要的、直接的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纳。
张孙立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
在于:张孙立主张的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1 月17 日期间的工资报酬应 否予以支持。围绕该争议,本院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应当厘清张孙立在圣莱达公司的双重身份。张孙立作为董事与圣莱达 公司之间存在委任关系,基于圣莱达公司章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产 生;同时,张孙立作为副总经理与圣莱达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基于劳动法律规 范以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与产生。二者分属不同法律调整范畴,法律关系的主体、 内容、解除及救济途径均不相同。案涉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是对张孙立董事职务 的罢免,无论该决议后续是否被生效判决所撤销,均不当然等同于劳动合同的终 止或变更。劳动合同是否存续,仍应回归到劳动法的规范,根据合同期限、实际 用工、管理从属性等实质要件进行判断。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除非双方存在续订的 合意或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中,张孙立与圣莱达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于 2022 年11 月1 日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圣莱达公司陈述 其未再对张孙立进行劳动管理行为,但结合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圣莱达子 公司向张孙立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至2023 年1 月等情形,可认定双方之间的劳 动关系存续至2023 年1 月。在此之后,张孙立亦未举证证明其在上述期间曾稳 定、持续地向圣莱达公司提供符合副总经理岗位职责的劳动,例如参与经营管理、 作出经营决策、接受工作安排或提交劳动成果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圣莱达 公司于2023 年1 月以短信方式发送公函要求归还财务工具等事实,以及张孙立 在二审中关于其后续主要工作为解决纠纷进行维权等陈述,可认定双方之间的劳 动关系已实际终止。因此,张孙立要求确认其与圣莱达公司2023 年2 月至2023 年11 月17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予以认定确有不当,应予以 纠正。
最后,张孙立已领取的2022 年11 月、12 月及2023 年1 月工资,未低于双 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其要求补发的依据不足,不应支持。至于圣莱达公 司所主张的“造成重大损失”问题,因与本案诉争标的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作审
理,各方可另行依法主张。
综上所述,圣莱达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判决如下:
决;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5)浙0205 民初3606 号民事判
二、确认张孙立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2022 年11 月1 日至2023 年1 月存在劳动关系;
三、确认张孙立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2023 年2 月至2023 年 11 月17 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四、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向张孙立支付2022 年11 月1 日至 2023 年11 月17 日期间的未发工资781,183 元;
五、驳回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按规定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备查文件
(2026)浙02 民终3232 号判决书。”
二、主办券商风险提示
主办券商已在退市板块多次披露关于圣莱达的风险提示公告,主办券商提醒 广大投资者:
主办券商郑重提示投资者,请关注上述事项,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6 年6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