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基软件: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11  榕基软件(002474)公司公告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作为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正处于战略升级阶段,2023年公司将加大产品的研发,实施产业和业务战略布局,资金需求较大。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公司需保持必要的资金储备,以满足战略布局及业务拓展的资金需求,创造更大的利润以回报股东。在公司2022年度不分红的情况下,近三年分红合计15,555,000.00元,满足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预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形成了比较规范的管理体系,有效实施的各项控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有效地防范公司运营过程中各类风险。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募集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意见。

四、关于拟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拟续聘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公司拟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拟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允原则,没有违反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对董事会预计的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此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董事会预计的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与市场定价一致,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保证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发挥公司与关联方的协同效应,促进公司发展,并且该等

关联交易是按照一般市场经济原则进行的,其定价政策是参考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我们认为,关联交易定价是公允的,不会损害本公司及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在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是合法有效的,我们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示同意,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予以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2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和违规对外担保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考核与公司实际经营指标相吻合,有利于发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创造性与积极性。会议审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无异议,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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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东毅 孙 敏 胡继荣

日期: 2023年4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