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基软件:公司章程修正案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一、经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做出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二条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50000100001214。 | 第二条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3500006285075795。 |
2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3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4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
5 |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董事、监事候选人聘 |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任议案的日期。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 |
6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经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可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
7 | 第九十九条 非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8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行职务并由公司解除其职务,任职期限出现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和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9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九十五条第(一)至(六)项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行职务并由公司解除其职务,任职期限出现第九十五条第(七)和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相关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
10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定的本公司章程修改意见须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