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宝股份: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查询,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7月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登深圳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布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深圳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深圳2023年7月11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
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19名激励对象交易过公司股票,其余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上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除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知悉筹划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个人独立判断自行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亦未发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所有核查对象及其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