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韩巧林先生、戴正春先生、陈松林先生、刘志峰先生的简历,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上人员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我们同意聘任韩巧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戴正春先生、陈松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刘志峰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居荷凤 苏旭平 唐震
2023年9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